捐赠有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我市税务部门多措施助力疫情防控

掌上梅州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出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我市税务部门负责人介绍,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减少到大厅办税,保障自身安全。

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梅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电子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同时,纳税人(缴费人)也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企交流微信(QQ)群等渠道进行物资捐赠涉及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各类业务咨询。

有关物资捐赠涉及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记者从我市税务部门了解到,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处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此外,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本报记者:张怡

通讯员:曾文 谢繁青

编辑:杨颖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