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日前,市发改局转发了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企业已被省有关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即已具备了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税收政策资格,无需再重复申报,企业申报前应就上述情况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申报。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显示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不得申报。
有关企业可到市发改局官网(https://www.meizhou.gov.cn/zwgk/zfjg/sfzhggj/tzgggs/content/post_1980761.html)查阅文件并下载广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并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每周上报一次,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省发改委将另行通知。具体税收政策请向市税务局咨询。(热线电话:12366,或关注“梅州税务”公众号了解)。
本报记者:张怡
通讯员:钟洁
编辑:杨颖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