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2月4日,兴宁市一男子因从疫情发生地返兴,未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且刻意隐瞒其湖北接触史,被兴宁警方依法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这是因刻意隐瞒疫情发生地接触史被我市警方拘留的第二人。
据了解,兴宁市黄陂镇人钟某华于1月16日上午开车前往湖北省荆州市,1月19日凌晨5时回到兴宁。按规定,其应该向相关部门报告他的湖北接触史,但他未如实报告。直至2月1日,兴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工作中发现钟某华往来湖北的行程,兴宁警方迅速介入立案调查。
2月4日,兴宁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钟某华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送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要求,凡有疫情发生地来往史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应积极配合隔离观察,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责。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陈思杰
通讯员:兴公宣
编辑:罗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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