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1号)
为保障全县人民和来平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全县人民、来平人员配合航空、铁路、公路客运等运输经营单位和高快速路、国省道等联合检疫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有关流行病学询问调查。
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治措施,凡抵平前14天内到过疫情发生地湖北省的,在抵平之日主动向本人所在村(社区)、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报备健康状况,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并保留来平乘车凭证等。
三、抵平前到过疫情发生地湖北省未达到健康观察期限、暂无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应居家健康观察14天,主动配合接受疾控部门健康监测服务;不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的,应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或公众健康咨询电话(0753—8829193)报告,并到指定集中场所进行健康观察。如出现发热(37.3度及以上)、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必须佩戴口罩,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发热赴诊不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四、全县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用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督促需进行健康观察的人员主动联系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落实相关要求。
五、请市民群众加强个人防护,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不参与公众聚集活动;避免前往封闭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如确需前往,应佩戴口罩,并避免近距离接触咳嗽、发热人群,咳嗽或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加强锻炼、健康饮食,并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做好隔离观察、追踪排查等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平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编辑:张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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