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为赚钱,有人竟将贼手伸向了蓄电池。两男子容某、曾某流窜五华多地专盗通信基站蓄电池,六天内盗取13块电池。然而,盗者、收购者最终受到了刑罚的处罚。
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8日下午,容某伙同曾某先后到五华县潭下镇某小学附近的移动基站、梅林镇一通信基站、潭下镇一电信基站、河东镇一通信基站,盗得蓄电池共13块,并将所盗蓄电池卖给经营废品站的张某,获利3025元。经鉴定,涉案的蓄电池合计价值5586元。
近日,五华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王丽莉
通讯员:徐冰琪
见习编辑:古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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