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大埔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埔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决定在县城城区区域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并作了广泛宣传,然而,部分群众不遵守禁令,依然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1月21日,大埔县公安局对当晚违法燃放烟花的4名行为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1月21日21时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湖寮派出所在县城禁放区内巡查发现县城白云大桥、仁和大桥有人燃放烟花,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其行为,抓获李某杭(男,21岁,大埔县湖寮镇人)、曹某菲(女,28岁,大埔县湖寮镇人)等4名违法行为人,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违法行为人交代,由于自己一时冲动,认为这两处地点比较空旷,行人和车辆较少,是燃放烟花的“好地方”,就买来烟花前往燃放,刚开始燃放,就被巡查的民警发现。巡查民警到达现场时,周围散发着浓烈的刺鼻性气味,一边还放着未燃放的烟花,地面散落着大量烟花碎屑,严重影响了县城区的美丽环境和公共安全。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的行为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带来安全隐患,降低能见度,危及行人和车辆安全,且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还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处罚。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为了保护绿水青山,请勿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关于大埔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过上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本报记者:张爱飞
通讯员:林智谋 吴健凯 罗俊坡
编辑:李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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