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梅州实际,我市于昨日发布《关于动员梅州市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动员梅州市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动员我市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倡导我市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我市乃至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
二、捐赠方式
(一)捐赠物资
请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直接与梅州市红十字会联系,将需要的疫情防控物资统一寄到梅州市红十字会(收件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龙东路5号医科大楼3楼,联系人及电话:陈艳珠13560990619、钟国和13543204088,办公(传真)0753-2257576。疫情防控的物资包括:一次性医用连体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N95)、医用外科口罩、隔离衣、一次性鞋套、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防护眼镜、防护面罩、一次性工作帽、正压防护头套、全面型呼吸防护器(带滤芯)、一次性乳胶手套、红外体温检测仪、医用酒精等。现阶段暂不募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下一步根据需求再适时调整。
接收流程:捐赠方填写《捐赠意向书》(含物资名称、规格、保质期、用途及数量),并提供相应的品质完好、物资价值证明资料;对接确认需求后,将收货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捐赠方,由捐赠方直接发往受赠单位或者发往梅州市红十字会;梅州市红十字会收到《捐赠意向书》且捐赠方已完成发货后,通过梅州市红十字会官网公示。
拨付流程与信息反馈:物资接收方收到捐赠物资,按要求检验并完成清点,向梅州市红十会出具物资接收收据或证明公函;梅州市红十字会收到物资接收方出具的物资接收收据或证明公函后,通过梅州市红十字会官网公示;以捐赠方填写的《捐赠意向书》、物资接收方出具的物资接收收据或证明公函为依据,向捐赠方出具由国家财政部门监制的“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捐赠资金
捐款方式:银行转账
接收单位:梅州市慈善会
户名:梅州市慈善会
开户行:广发银行梅州分行
银行账号:118002516010004131 (人民币)
捐款联系人及电话(传真):
彭伟斌 0753-2283420、18088858950
许春晖 0753-2283836、18088858919
注意事项:捐款时请注明“防控新冠肺炎”。因银行划帐时没有地址记录,请爱心人士划帐捐款后务必复印汇款回执,并在复印件上附写捐款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后,传真到梅州市慈善会,以便邮寄捐赠发票。
三、有关要求
各慈善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原则上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要做好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对捐赠工作的关切;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有关组织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参考上述要求进行。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27日
本报记者:刘晓娟
编辑:张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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