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开始实施,为广东省河长湖长履职和推进河湖管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志愿者和其他组织参与河湖巡查;历史上长期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政府要组织外迁安置。
广东河长湖长履职有了法制保障
记者从广东省河长办获悉,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东省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对河长制工作机构设立以及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作出了规定,并鼓励志愿者或其他组织参与河湖巡查工作。同时《条例》将本省河道划分为省主要河道、市主要河道、县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并明确了其确定和调整的程序;规定了省主要河道的范围及其管理权限。
《条例》突出对河道的生态保护。明确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且不得开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明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
《条例》还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或者市政道路的审批事项,调整为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有关活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
专业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主要河道水域及其岸线地形测量等调查工作,完善河道管理基础信息。河道管理要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等专业规划,作为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的依据。专业规划要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条例》明确要求,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水产养殖、城市开发等有关规划,应当遵循河道自然规律,满足行洪安全和堤防安全技术要求,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条例》还要求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防洪、河势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改善生态无关的项目。保留区在规划期内应当维持现状,国家与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项目除外。控制利用区应当控制对岸线和水资源有较大影响的活动,但可以适度开发利用。
未经批准不得破堤施工
《条例》要求,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或者市政道路的,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堤防安全的需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车辆限载、限速、限宽、限高等措施,落实养护主体和经费;路面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其修复方案应当事先征求堤防管理单位意见。因堤防维护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的,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因工程建设确需破堤施工的,其破堤和复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复堤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行洪河道内的居民需要外迁安置
《条例》明确,不得开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已经开发的,不得扩大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划进行整治。对河道治理则需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设拦河建筑物,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需建造洄游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条例》要求,对历史上长期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妥善安置。居住在危房的居民,应当优先安置。
《条例》还明确,要建立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制度,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要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问责机制,河长湖长和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成效明显的,应当给予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力的河长湖长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问责。
南方都市报: 刘军 通讯员 冯炳豪
实习编辑: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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