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头电子烟”抵债?容留他人吸食? 获刑两年

掌上梅州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利,在电子烟和香烟里“加料”,让人“上头”又“上瘾”。这种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其实就是披着伪装外衣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近期,蕉岭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上头电子烟”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吴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3年12月底,被告人吴某在明知依托咪酯系毒品的情况下,仍将五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烟弹拿给姚某(另案处理),用于抵消其与姚某的欠款(人民币2500元)。此外,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吴某分别容留姚某、张某(另案处理)、林某(已作行政处罚)在其住家内共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五次。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烟弹用以抵消向他人的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在其住家多次为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子烟逐渐流行,随之出现了一些伪装成普通电子烟的“上头电子烟”,这种“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电子烟外型不易区分,实则被犯罪分子在烟油中添加了“依托咪酯”成分。

吸食“依托咪酯”后主要表现为眩晕、手脚抽搐、昏厥摔倒等状态,若大剂量吸食,还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长期滥用“依托咪酯”会对肾上腺皮质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肝脏功能等造成影响,甚至会造成死亡。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毒品的危害巨大,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警惕新型毒品的危害,提高毒品鉴别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方静娜

编辑:张晓珊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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