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广大妇女群众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4个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广大妇女群众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共同形成促进男女平等、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一

支持离婚经济补偿

为“家庭主妇”撑腰

李某(女)和魏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2个儿子,均已成年成家,4个孙子女平时均由李某照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悉心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事务。2018年,双方开始分居。2024年4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魏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等诉讼请求。

蕉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魏某一致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李某作为家庭主妇在婚后抚养子女、照料孙子女、承担家务劳动等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无收入来源,其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认可,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在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准许李某与魏某离婚,魏某向李某支付存款分割款、离婚经济补偿金等。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事务,除了为家庭付出体力、脑力劳动外,还要付出大量时间和情感,这种社会价值应当得到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法院依法支持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有力保护“家庭主妇”合法权益。


案例二

嫁出去的女儿非泼出去的水

“外嫁女”权益应保障

孙某甲等6人(外嫁女)与孙某乙等是兄妹关系,均是孙某丙的子女。2019年,某镇为落实老屋拆旧复垦政策,对相关地块进行拆旧补偿,孙某乙等代表孙某丙家族领取补偿款后进行了分配,但未给付外嫁的孙某甲等6人相应款项。孙某甲等6人以其是孙某丙家族成员有权平等享有上述补偿款为由,要求孙某乙等返还相应补偿款。

大埔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补偿款364140元是对宅基地拆旧复垦的补偿,孙某丙家族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即共同共有。孙某乙等未将拆旧复垦补偿款给付孙某甲等6人,孙某甲等6人要求返还相应款项,应予支持。因孙某丙家族成员共计10人,故每人可得36414元。判决孙某乙等分别给付孙某甲等6人各36414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本案中,孙某甲等“外嫁女”作为家庭成员,依法有权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法官提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案例三

分手后恶意诋毁

对网络暴力说“不”

黄某(女)与姚某于2023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分手。2024年1月至5月期间,姚某通过抖音平台和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不实视频和内容,对黄某及其家人进行造谣、诽谤和人格侮辱。黄某不堪其扰,多次报警求助。后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姚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不实视频和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公开发布能分辨出属于黄某相貌的视频,构成对黄某肖像权的侵害。姚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视频,引起不少社会人员的转发和评论,客观上对黄某及其家人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贬损,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黄某名誉的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姚某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法官提醒,女性在遭遇网络暴力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可要求平台限制、删除相关信息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向妇联、工会等寻求帮助,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法院+妇联”

携手保障离婚女性“住有所居”

郭某与丘某(女)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共同按揭购买了两套房屋。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丘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24年8月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

经审查,丘某与郭某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按揭款等债务承担方面有较大争议。蕉岭法院遂联合妇联委派的家事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丘某表示其难以承担房屋按揭款,且需要房屋居住。通过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耐心劝说,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丘某与郭某自愿离婚,约定案涉两套房屋归郭某所有、按揭款由郭某负担,郭某向丘某一次性补偿10万元,丘某对其中一处房屋享有3年的居住权等内容。

【法官说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院联合妇联建立家事纠纷调解机制,合力做好“家”字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针对女性因离婚陷入无房屋居住问题,法官联合家事调解员以暂住居住权为切入口开展调解工作,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同时有力保障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推动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梅法宣

编辑:李舒宇

审核: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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