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是赠与? 追求异性期间“经济账”怎么算

掌上梅州讯 追求异性期间产生的资金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考虑到可能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往往不会对此斤斤计较,可是一旦追求未果,这笔“经济账”又该如何算清楚?近日,梅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追求异性期间经济往来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对是借款还是赠与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认定。

2022年2月,王某和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某有意追求李某,便经常到李某的店铺喝茶。2022年3月,王某先后三次给李某微信转账,共计25300元。之后两人没有确立恋爱关系,并对这三笔款项的性质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三笔转账的发生皆因李某说生意难做,要求自己借款给她。李某则称,自己从未向王某借钱,三笔款项是王某自愿赠与的。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25300元。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出借及使用资金的合意。涉案三笔款项均发生在王某追求李某期间,由于双方关系较为特殊,款项往来可能存在因情谊自愿支出等情形,若双方发生借贷关系,应有明确的借贷合意。”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王某应对其主张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其需举证证明已就涉案款项与李某达成了借贷的合意。

梅江法院审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发现:王某向李某转账第一笔5000元款项时,明确表示这是节日红包;在转账第二笔3000元款项时,王某表示“别人负我,我不能负你;男人说出来一言九鼎”,李某回复“好吧,那我收了”;在转账第三笔17300元款项时,李某表示“算我借你的,有钱再还你”,但王某回复“再说借,奖你二杯”,李某回复“好的,不说借的了”。在三笔转账之后的微信聊天中,王某曾说“我说过我不是借给你的,我不会把这些小钱记在心里”。

据此,梅江法院认为,本案难以认定王某在转账给李某时,有明确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王某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诉请李某偿还借款,依据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在追求心仪对象期间,如果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双方应明确其性质。大额借款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书写借条,小额借款在转账时应当备注或附言借款,并保留借款前后的聊天记录、语音、通话录音,催讨的记录或者是对方答应还款的承诺等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钟梁

编辑:陈坚平

审核: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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