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但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后出了事故,共饮者就要担责。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聚餐饮酒隔天被发现死于出租屋
江西人肖某与孙某、吴某、陈某、王某、郭某是普通朋友关系。2022年4月16日,肖某与孙某等5位朋友共同在五华县某食府聚餐饮酒,由孙某请客并提供一瓶1.4斤的糯米烧(白酒)。饭后各人均能独自行动并无明显醉酒状态。肖某与朋友同坐一辆车回到朋友便利店处,稍作停留后,自行安全回到对面街道的出租屋休息,途中短时逗留附近麻将馆。次日下午6时左右,肖某亲戚察觉异常,联系陈某等人,陈某强行开门,发现肖某已死于出租屋内。报警后经查排除犯罪可能。
肖某家属和孙某等人对肖某的死亡原因存在争议,因此肖某家属委托一鉴定中心对肖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死者心血乙醇含量为67.4mg/100ml,未达中毒及致死浓度,明确排除因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肖某属饮酒后状态,符合因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并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
因双方调解未果,肖某家属诉请法院判决孙某等5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3009.25元。庭审中,孙某等5人表示,聚餐是正常友谊交际行为,是自愿行为,聚餐过程中也没有劝酒等不正当行为,对死者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共饮者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除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情形外,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由加害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部分进行分析。本案中,孙某等5人确实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或因疏忽置肖某于危险、困境状况。肖某自身隐疾及独居情况未明确向他人披露而要求他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超出法律边界,也不符合一般常理。
此外,根据鉴定意见可知,死者肖某属于因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并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与共同吃饭饮酒的行为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肖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徐冰琪
编辑:陈坚平
审核:丘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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