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缘起:近期,江西九江多个县市区相继发布倡议书,号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倡议“绝不拖延推诿、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其中彭泽县甚至将物业费缴纳情况纳入干部提拔重用、评先评优的前置审核。消息一出,引发不少讨论。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本就应带头守法履约,也有人觉得,倡议对物业公司服务缺位、履职失责视而不见,可能变相纵容物业回避自身服务短板,如此一味把责任归咎于业主,本质上是治标不治本。
倡议公职人员带头缴费有现实意义
■ 李英锋
实际上,近年来,在九江之外,也有不少地方发出此类倡议书,还有些地方选择上强度,用党政通知或其他红头文件把“倡议”升级为“要求”,并以取消评优、约谈、通报批评等督促惩戒措施对不缴纳物业费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进行制约。这些做法引发了舆论热议,甚至招致了质疑批评。有人认为,在生活中,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就是普通的公民或业主,缴不缴物业费是“八小时之外”的事,关乎业主的私域权利和义务,即便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也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在等着他们,一些地方把公权力的手伸向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私域空间,越了界。
对此,笔者认为,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是应该的,各地也完全可以用倡议等柔性方式号召,但倡议或号召应该有度,不能变成强制命令,更不能附带法律或纪律范畴外的督促保障性措施。
缴纳物业费既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也是业主的契约义务。《民法典》明确: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业主的身份之下,应该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该在诚信守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应该秉持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如果业主具备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身份,当然应该带头缴纳物业费。
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虽不是从根本上解题的答案,但总可以起到一些正向的示范引领作用,可以对化解物业费缴费难题有所助益,可以成为一项辅助性措施,这就是有价值的、可行的。
这一倡议难解物业纠纷根本症结
■ 马涤明
此类倡议将按时缴纳物业费与公职人员诚信守约、法治素养、责任担当深度捆绑,预设公职人员欠费就是漠视义务、违背诚信、丧失表率。站在公职人员视角,这样的定性难免令人难以认同、心生抵触。
而现实中,业主拒缴、拖欠物业费的缘由远比倡议预设的复杂。诚然不排除个别业主恶意欠费的情形,但更普遍的社会痛点在于:不少物业公司重收费、轻服务,服务标准缩水、管理履职缺位,小区环境脏乱失管、公共设施维护滞后、绿地逐年消失、环境卫生乱象丛生……当业主合法权益长期被漠视,投诉维权渠道又不通畅、诉求迟迟得不到回应解决时,拒缴物业费往往成为业主无奈的维权方式。若监管层面只盯着公职人员欠费问题,却对物业公司服务缺位、履职失责视而不见,这般片面倡议,反而可能变相纵容物业公司躺平偷懒,回避自身服务短板。
公职人员首先是普通业主,同样享有合法维权、表达诉求的公民权利,不能因其身份特殊,就被要求无底线、无原则地让步与“带头”。行政部门更不应先入为主,将公职人员正常的民事维权行为,简单贴上不守诚信、缺乏担当的标签。把普通民事合同纠纷刻意上升到某些高度,对公职人员进行隐性道德绑架、职业身份绑架,既不公平,也不合情理。
政府部门并非不能介入物业领域治理,但介入的正确方式,绝非盯着公职人员催缴物业费,而应聚焦监管履职:依法强化对物业公司的常态化监管,倒逼企业对标服务标准、补齐管理短板,畅通业主维权投诉渠道,切实回应群众居住诉求。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收费积极、服务消极”,特别是广大业主抱怨的“干啥啥不行、收费第一名”等弊端,出台刚性约束措施、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从源头规范物业行业发展。
跳过物业服务短板不谈,回避纠纷核心矛盾,一味把责任归咎于业主,寄希望于靠公职人员带头缴费化解矛盾,本质上是治标不治本,最终不仅解不开物业纠纷的死结,还容易引发新的社会争议。
编辑:吴优
审核:陈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