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座|​以法治完善保障“主动”弃休者获得补偿

■ 张玉胜

近七成受访者没休完2024年的年假,而超60%未休年假的受访者是主动选择放弃。2024年底一项调查显示,与往年相比,劳动者放弃休年假的比例显著增加。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为何越来越多人却选择“主动”放弃?究其原因,主要受职业发展压力、工作繁忙和“请假羞耻”等三方面困扰,“主动”背后更多是职工的“无奈”。要切实保障弃休者依法获得应有补偿,还有赖相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年休假成为部分劳动者的“纸面权利”,这是多年来被反复提及的老话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虽早有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根据相关实施办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但现实中的“补偿”情况却是参差不齐、不尽人意。

除法定的薪酬补偿外,部分用人单位也会和职工协商,采取增加其年终奖金额或将剩余年假顺延到下一年度等方式,补偿自愿放弃休年假的职工。“少休5天年假,比我半个月挣得都多”“两年的年假加在一起可以休10天,出国旅行或在国内旅行,都很合适”透过员工的话语,可以感知落实未休年休假补偿对员工的激励效应。但也有员工表示,每到年底,未休年假的职工都会收到一份“自愿放弃休假同意书”,职工签字后年假就自动作废,工资却没有额外补偿。这显然属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亟待依法纠治。

事实上,对于劳动者主动放弃年休假权利的,用人单位理当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偿。从长远的角度考量,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赢。那种对自愿未休年假的职工持无视态度,甚至希冀用一纸“同意书”就逼迫职工“主动放弃”的做法,不但直接影响职工积极性,也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涉诉风险。

由此说来,企业应主动和妥善安排职工休年假,尽到及时提示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也要立足自身利益,走出“请假羞耻”误区。面对因工作原因而主动放弃休年假的情况,要敢于开口、大胆维权。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履职,及时关注并介入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管。同时,期待未来从立法层面出台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更好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



编辑:吴优

审核:陈显东

(作者: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