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评|商家拍视频,消费者有权拒绝“跑龙套”

■ 徐林生

今年2月,重庆的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把智能门锁,安装的时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拍摄了视频短片并发到了网上。视频中,王女士和家人都被拍摄入镜,成了商家的“龙套演员”。王女士觉得自己和家人肖像权被侵害,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了商家。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庭审调查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拍摄的视频对象特定,王女士并非偶然入镜,且被告将王女士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和营利,其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在相应网络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1500元。

商家通过短视频带货,是近年新兴的电商形式。这种营销方式,具有直观易懂、互动有趣、传播力强等优点,能够迅速吸引观众,提升商品知名度,缩短销售渠道,提高购买率‌,备受商家和消费者欢迎。有专业机构预测,今年短视频带货市场规模预计达3800亿元,前景广阔。

不过,短视频带货火热背后,潜藏着不容小视的问题,例如:夸大宣传、货不对板、诱导消费、售后服务差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秩序。此外,商家拍摄短视频时,漠视消费者人格权的现象日趋突出,由此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商家因此被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上述王女士起诉商家侵权案件表明,商家拍摄短视频,不仅涉及商品质量保障、互联网监管等法规,还可能涉及公民肖像权保护问题。因为在拍摄视频过程中,消费者可能在无意识下入镜,继而被平台分享、传播。在这种短视频中,消费者已然成为“龙套演员”,显然超出了《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行为,涉嫌侵权。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尊严。商家拍摄短视频,消费者为了保障权益,有权拒绝“跑龙套”。因此,商家拍摄相关视频时,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被拍摄入镜,或在后期制作时采取模糊处理,以保护其肖像权。否则,像上述涉案商家那样,被消费者以涉嫌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法庭,得不偿失。



编辑:吴优

审核:陈显东

(作者:徐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