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玉龙
近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离职后到另一家公司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可见,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但这不意味着竞业限制没有边界。竞业协议内容,要合法又合理,同时用人单位不应使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就业权利。上述案例中,涉事厨师显然不属于竞业限制范畴中的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实际用工中不乏竞业限制被滥用现象。此前就有媒体报道,保安、剪发师、酒水推销员等都曾被竞业限制,还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这让普通员工很苦恼。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不仅是对这些劳动者的权益侵害,也极易发生劳动纠纷,对用人单位来讲也是不利于自身良好口碑的培树。
竞业限制不能滥用,关键是劳资双方增强法律意识。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也就是说,“约定”在前。故此,企业通过格式化《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甚至员工都不知具体条款,这在法律层面上显然站不住脚。
同时,亟待强化法规的执行力度。据报道,当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不够细致,这为一些企业随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留了空子。另外,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成本很低且没有惩戒措施。所以,一方面需要法规更加完善,明确判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的客观标准;另一方面也需要强化劳动用工监管执法,杜绝违法用工行为的出现。
当然,劳动者也应增强依法维权和诚信劳动意识,不应恶意跳槽,即便跳槽也不应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理应是底线所在。
编辑:林晓萍
审核:陈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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