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座丨每位捐助者善心都不应被辜负

■ 徐林生

近日,四川崇州某小区发生女童被狗咬伤事件。事发后,女童家属在某筹款平台上发起筹款,从开始到结束,短短的5小时18分时间里,就有8.7万名爱心网友捐款200余万元。筹款完成后,质疑声开始出现:“自己一分钱不花,上来就筹款,而且还是200万元……”随后,筹款平台发布退款说明称:经与发起人沟通,平台将对未使用的所有善款全额原路退回。

媒体注意到,现实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此前也曾多次引发关注。2019年5月,浙江杭州一女子以替患胃癌的父亲为名,在某筹款平台发起20万元的筹款,不少网友转发、捐款。6月中旬,有人发现该女子在社交平台上晒出买跑车、出国旅游、购买奢侈品等情况。

今年7月,江苏无锡的潘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称,她3岁的女儿曾被相邻蛋糕店店长汤某猥亵。7月11日,无锡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经调查未发现女孩被人猥亵,汤某无违法犯罪嫌疑。此后,很多网友称曾为女童捐款,金额500元至3万元不等,纷纷喊潘女士退款。潘女士称,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的,她已退回。

此类事件屡屡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些受助人在平台发起筹款过程中,或涉嫌虚假陈述,夸大困难,博取同情,诱导捐款;或在侵权方有赔偿、自己有财产可以用来抵押或可以承担相关费用时,直接寻求社会帮助;或故意设定过高筹款目标,拒不退回剩余善款;或任意挪用、挥霍捐款,触发众怒。

从法律角度看,个人求助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民法典并没有禁止个人在遭遇困难时以个人名义向社会筹款求助。问题是,这种寻求救济途径,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现实中,诸多引发争议的案例表明,不乏受助人存在滥用“求助筹款”之嫌,别有用心者甚至将其当敛财工具,值得关注。

一人有难八方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网络平台众筹济困,大大拓宽救助途径、对象和空间,显著提升救助效率。但是,近年不断涌现的争议表明,现有法律对规范平台“求助筹款”似乎力有不逮,亟待立法补强短板。有关部门应当与时俱进,修订法规,明确“求助筹款”参与主体责任,完善发起人资格审核、信息披露、支付流程、隐私保护、法律责任、超额筹款退回等机制,堵塞漏洞,确保专款专用、善款善用、透明公开,让真正有难者获得及时救助同时,每位捐助者的善心也不被辜负。

编辑:林晓萍

审核:陈显东


(作者: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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