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解读学前教育法: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坚决查、管

11月8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将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学前教育法对学前教育实施进行了规范:要求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在11月11日的教育部发布会上进一步强调,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确保学前教育法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表示,学前教育依然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法提出了学前教育瓶颈问题的破解之道。教育部将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加快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针对超前超纲教学,要坚决地查、管

就规范保教活动,学前教育法强调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表示,教育部将规范保教行为,研究制定课程教学资源审定管理办法,规范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资源。继续深入开展清理整治,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等不规范办园行为。

他介绍,3~6岁的儿童以具体的形象思维为主,尚不具备理解抽象文字符号的能力,因此如果提前学习小学课程内容,不仅会剥夺孩子的童年快乐,更会挫伤学习兴趣,影响身心健康发展。

“这些年教育部围绕幼小科学衔接,分别对幼儿园和小学提了要求,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提了明确的要求,发了文件、开了会,推动各地开展实践探索。”田祖荫说,下一步,教育部将抓住三个重点:

一、重点加强专业指导,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幼儿园入园、小学入学准备,以及入学适应教育的有效性。

二、加大社会宣传,要利用各种平台面向家长、幼儿园和小学,持续宣传科学的衔接理念和方法。“不要制造焦虑,不要给孩子增加额外的负担。幼儿园就是让孩子安全地玩,健康地成长,快乐地生活。”

三、强化规范监管,深入治理幼儿园、小学超前超纲教学的不规范办学行为。“有些地方还是有(超前超纲教学)的,针对这些要坚决地查、管,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确保学前教育法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推动适龄儿童在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区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张文斌介绍,学前教育法坚持儿童为本,提高保教质量。学前教育法凸显儿童中心,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强调要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

保障教育权利方面,学前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工作和居住的地区,主要指行政区域的概念,是一个大范围。”张文斌介绍。

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法律明确,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幼儿园不得对学前教育儿童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张文斌说。

此外,学前教育法还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法律强调,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张文斌说。

增加人口流入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和公办园

田祖荫说,适龄幼儿是否有园上、能否上得起、是否让家长安心放心,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颁布学前教育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

张文斌表示,学前教育法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将坚持“公益普惠”。

田祖荫介绍,教育部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将推动各地落实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法定要求,切实履行政府在普惠性幼儿园规划、统筹建设、举办与支持举办的责任,适应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科学规划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巩固提升普及普惠水平。

一方面保障普惠性资源有效供给,优化资源布局,增加人口流入地区普惠性资源特别是公办资源,加强人口流动变化较大地区入园供需监测,确保有效满足需求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提高资源供给水平,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优化班额和生师比,改善办园条件,实现更高水平资源优化配置。

在投入保障方面,张文斌介绍,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明确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财政补助经费的分担机制。

将两类情形列入从业禁止

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情形: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此外,在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还针对幼儿园的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要求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要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解读说,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强学前儿童的保护,更好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为孩子们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环境。

她表示,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幼儿园教职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结合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管理规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所在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要坚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

王敬波强调,学前教育法将学前教育定位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举办体制。

学前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王敬波解读说,这一规定,一方面凸显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奠定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将学前教育定位为公益事业,有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公益属性和科学的教育理念。

为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降低过度逐利对学前教育的不良影响,学前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第六十条规定了“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同时,为避免转制等方式影响学前教育的格局,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第三十五条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编辑:黄炜明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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