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大家学起来⑤丨维护乡村文明

《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今年10月13日公布,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计三十四条,从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秩序、社区秩序、乡村风貌、旅游秩序、校园秩序、网络秩序等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文明行为倡导规范和基本规范,鼓励和倡导践行美德、弘扬正气和传承文化。

其中,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呢?跟着小掌君一起来看!

第十七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保护乡村历史、传统风貌,保护古树、古民居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三)从事农事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公路堆放物品或者晾晒稻谷等农产品;

(四)不得违法建造、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置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

(六)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废弃物,防止恶臭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七)在农村道路驾驶车辆时按照规定控制车速,文明会车,谨慎超车,避让行人和畜禽;

(八)其他维护乡村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第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梅州作为北部生态发展区、农业大市,在乡村振兴工作的推动下,开展文明镇村创建,旨在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为乡村产业振兴、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供坚实基础。本条从村规民约、乡村风貌、农事活动、改造改建、废弃物回收、家禽饲养、农村交通等几个方面作出规定,构建生态优美、宜居宜业、富民兴村的文明乡村。


编辑:张晓珊

审核:张英昊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