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条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编者按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监委宣传部、案件审理室联合南方日报、南方+推出“条例问答”栏目,对党员、干部关心关注的一批纪法问题进行解读,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切实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广东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本报今日转载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正常人情往来与违纪行为,如何区分?

党员干部和亲戚、朋友之间进行正常人情往来,既体现传统习俗,又能表达特定情感,应当受到纪律和法律的保护。纪法所禁止的,是掺杂职权因素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人情往来。

一是不准和他人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情往来。比如,党员干部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不准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并获取大额回报,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表述,表明并不要求对公正执行公务实际发生影响。通常情况下,党员干部与以下人员之间发生人情往来,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其一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其二是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三是与行使本人职权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是不准和他人发生“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人情往来。比如,党员干部不准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人情交往中,礼尚往来是衡量是否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重要标准。《条例》规定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社会交往中,有的党员干部的亲戚、朋友同时具有辖区内民营企业主的身份。对党员干部来说,该亲戚、朋友可能是其管理和服务对象。如果双方存在明显的职权、职务影响等利害关系,双方之间进行人情往来要更加慎重,避免利益冲突。

党员干部与亲朋好友交往中,须牢记党员身份,谨守“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信条,自觉防范和抵制披着“人情”外衣、损害清正廉洁本色的“往来”。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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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日常交往,哪些饭可以吃?哪些要慎吃?

作为手握公权力的人员,在接受宴请时必须讲原则、守纪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背离廉洁从业要求的宴请必须坚决拒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了以下三种饭局不能去。

一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党员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此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且不要求对公正执行公务实际发生影响。具体认定的标准,不以赴宴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判断。比如,下级对上级的宴请。此外,党员干部退休后接受退休前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的,同样涉嫌违纪。

党员干部在赴宴前,应事先了解宴请事由、参加人员、餐费支付人等信息,如参加宴请较为高档、有管理服务对象作陪,该党员干部不得以不知晓谁付餐费为由免责。

二是违规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党员干部不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等等。对在培训和会议期间违规公款聚餐、“不吃本级吃下级”、假借接待之名搞公款吃喝等问题,均属于违规公款吃喝,参加此类宴请的党员干部须视情节受到责任追究。

三是超标准、超范围的公务宴请或借公务宴请之机大吃大喝。《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党员干部不准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公务用餐的标准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等。违反前述规定接受公务用餐接待的,须视情节受到责任追究。

党员干部与亲友、同学、战友之间聚餐叙旧的,能够排除“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以及违规公款吃喝、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因素的,一般不认定为违纪。其中,对于党员干部亲友、同学、战友同时具有民营企业主、上下级身份的,组织、参与聚餐是否违规,要根据双方交往程度、是否属于本人业务管辖范围、餐费是否自行支付以及聚餐是否轮流组局等因素综合评判。对于党员干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受邀,到场后发现有管理服务对象作陪且有支付宴请费用可能性后,及时主动支付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的,一般不作为违纪行为认定,可视情予以批评教育。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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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到企业办理公务,能不能在企业吃饭?

公职人员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能否在企业吃饭,不能一概而论。如该企业系国有企业,则应严格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该企业系民营企业,则应根据以下情形判断能否在企业吃饭。

一是到企业内部食堂违规接受宴请、借机大吃大喝的,构成违纪。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不吃公款吃老板”,接受民营企业主邀请,利用到企业办理公务之机,到企业内部食堂接受吃请,有的食用高档菜肴、饮用高档酒水,所产生的费用由该民营企业主或企业承担。对此,应认定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是违规出入企业内部设立的隐形变异“私人会所”的,构成违纪。少数民营企业主为了专门招待领导干部,在企业内部设立隐蔽的餐饮休闲场所,以实现感情投资、利益勾兑等意图。这些场所不对外开放、仅为少数特定人提供餐饮娱乐服务,且往往位置隐秘、装饰豪华、服务高档,虽然不是公开营业的会所,但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私人会所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隐形变异的私人会所。如果公职人员到企业办理公务并在上述场所接受宴请,则该行为应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纪法责任。

三是因误餐安排简单用餐的,一般不作为违纪问题认定。党员干部到企业办理公务,对因距离远、交通不便或行程安排等原因难以返回用餐,或因工作原因出现误餐、确需安排用餐的,可在企业食堂按职工标准就餐或按标准以订购盒饭等节约、便捷方式就餐,费用应由用餐者自行承担。比如,党员干部上门为企业办理业务,与企业人员一起加班到夜间以致耽误晚餐,企业人员邀请该公职人员在企业食堂简单用餐,该公职人员按标准交纳餐费,一般不作为违纪问题认定。

综上,对于公职人员到企业办事能否用餐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研判是否构成违纪,要避免僵化、泛化、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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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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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主要考虑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属于形式主义的典型表现。当前,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而不考虑客观实际,“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

搞“形象工程”不同于塑造良好形象。优美的形象犹如一张名片,能够提升城乡环境,吸引投资,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老百姓普遍不认可。

搞“政绩工程”不等于追求政绩。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省纪委监委查处了一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典型案件。比如,某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某某在担任某市市委书记期间,为了早出政绩、快出显绩,不经调研论证,盲目决策,仓促上马了一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需求的工程,挤占了本应用于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宝贵资金,加重了群众负担,当地群众怨声载道。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是作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于2024年4月至10月在全国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明确提出要纠治一批政绩观偏差问题,其中就包括“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群众反映强烈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面子工程”以及论坛、仪式等“新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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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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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是什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当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行为表现,在调研中党员群众反映强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格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共中央办公厅2024年2月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对持之以恒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提出要求,明确了具体举措。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比如,有的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式”落实;有的像打造旅游线路一样打造“经典调研线路”,习惯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点水式”调研;有的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会海,等等。《条例》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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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编辑:李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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