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城区启用4处电子监控设备,专拍骑摩托不戴头盔

为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摩托车通行秩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实际,兴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启用4处电子监控设备,现将电子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及采集交通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公示期:202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22日止,公示结束后将对上述路段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录入、处罚。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公示。

兴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9月15日


编辑:李子莹 袁珊(实习)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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