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罂粟是毒品原植物,我国明令禁止一切未经许可擅自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种子或幼苗的行为。但仍有一些人或因心存侥幸,或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近日,经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我知道是不可以种植的,但以为自己种一点点不会有什么事。”2024年3月,邹某某散步时捡拾到一个罂粟果实,在明知持有和种植罂粟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该罂粟果实剥壳提取种子,种植于自家菜地。此后两年间,邹某某多次复种,将收获的罂粟果实晒干、冷藏存放。
2026年3月,公安机关依据航拍线索,赶往邹某某菜地核查,当场查获种植的10株罂粟,同时在其住家发现罂粟果实141个、净重180.08克,剥壳后罂粟种子净重92.31克。经检验,送检种子种属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子未经灭活,有活力。
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兴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邹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当月,兴宁市检察院以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道,罂粟绝非普通花草,种植一株即属违法。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可触碰法律红线。请广大市民彻底打消对罂粟种子的好奇,坚决做到不获取、不收藏。若发现有人种植罂粟或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请及时报警处理。
梅州日报记者:陈思杰
通讯员:兴检宣
编辑:梁威
审核:黄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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