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共绿化植物?兴宁这两人被判刑!

掌上梅州讯  绿化是城市的“生态外衣”,然而兴宁市有两人却“见花眼开”,肆意偷窃绿化带内的鲜花绿植。日前,经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罗某甲、罗某乙拘役五个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记者了解到,2025年11月30日,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按照施工方案,购买一批嫁接三角梅,种植在兴宁市新城大道一绿化带内。同年12月10日,罗某甲刷到三角梅长势喜人的抖音,便告知罗某乙,两人遂起盗窃念头。当晚,两人趁四下无人,轮流下车将三角梅踢倒、连根拔起搬到汽车后排盗走。两天后,两人故技重施再次作案。

花木接连失窃引起施工方注意,后报警处理。经细致排查,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罗某甲、罗某乙。12月13日,民警将两人抓获,并在两人住家院内查获被盗三角梅共11棵。经鉴定,三角梅总价值为4433元。

2026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罗某甲、罗某乙移送兴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罗某甲、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绿化带树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3月20日,兴宁市检察院以罗某甲、罗某乙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城市绿化是全体市民共享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爱护、维护的义务。”兴宁市检察院检察官提醒,盗窃、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不仅破坏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更直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切莫因一己之私触碰法律红线。

梅州日报记者:陈思杰

通讯员:兴检宣

编辑:罗欢欢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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