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风拂林,鸟鸣如歌,这本是大自然的馈赠。然而,有人却因贪欲与陋习,将飞羽折翅,破坏生态的和谐。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深入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理念,推动“治罪”向“治理”延伸,以司法力度还鸟鸣于山林,守护生态之美。
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孙某某以售卖或食用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果场内架设捕鸟网捕猎,非法狩猎红角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灰背鸫(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26只,涉案价值22500元。
2025年3月,案件移送兴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于5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因孙某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因破坏生态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兴宁市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后经释法说理,孙某某认识到其行为危害,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22500元,并在《梅州日报》公开发表道歉信,最终案件以诉前和解方式审结。
记者了解到,2024年以来,兴宁市检察院始终坚持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该院统筹发挥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起诉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犯罪5人,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件。同时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5件,行政机关处罚5人、罚款39.91万元,确保不枉不纵,罚当其责。
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兴宁市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机制。把自愿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考量,并引入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因案而异探索劳务代偿、损害赔偿、异地修复、增殖放流等多元修复模式。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不起诉5人,追偿生态修复费用18.3万元。

为筑牢生态保护“源头防线”,兴宁市检察院在办案中注重加强普法宣传。2024年9月,该市某镇一村接连发生两起非法狩猎案。检察官遂到案发地召开围屋听证会,邀请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旁听。听证后,检察官就地开展现场普法,通过陈列展板、发放宣传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向村民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倡议自觉抵制非法猎捕行为,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
为了进一步构建全民参与的生态保护格局,兴宁市检察院还设立集线索收集、调查取证、普法宣传等于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基地。该院联合林业等13个部门印发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贩鸟类专项行动,通过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构建覆盖“野外巡护、市场交易、运输寄递”全链条监管格局,推动形成全民爱鸟护鸟的社会氛围。
兴宁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生态多样性,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该院将持续以最严密的法治守护绿水青山,让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触手可及。
梅州日报记者:陈思杰
通讯员:兴检宣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编辑:李子莹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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