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制成毒品替代品,添加进电子烟进行销售。近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罗某、黄某、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2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2023年10月、11月,何某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毒品监管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到外地购进依托咪酯粉末和电子烟烟弹,并将依托咪酯粉末混入烟弹中,以600元至11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罗某和黄某从何某处购进、张某又在黄某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除自己吸食外,还贩卖给吸毒人员,赚取差价。经鉴定,上述“上头电子烟”及何某、罗某、黄某、张某等4人的尿液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此外,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何某参与利用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资金;2023年1月,何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
2024年3月22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以罗某、黄某、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吸食后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的状态,经常吸食会形成瘾癖,逐渐精神萎靡、躁狂易怒、懒散无力,过量吸食还会休克、窒息甚至猝死,一时的“上头”带来的是长久的伤害。远离毒品,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永远不尝试第一口。
通讯员:兴检宣
编辑:黄炜明
审核:蔡颜颜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