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春耕春种的重要节点,为保护兴宁市森林资源安全,3月21日,兴宁市林业局联合新圩镇党委政府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十不准”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做绿水青山的守护者和宣传员。
3月8日下午4点,黄槐镇西二村发生一起森林火情事件。经查,此次火情是由村民林某娣在种植作物的田地中燃烧杂草、不慎引燃旁边的干蕉树叶造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林某娣作出行政处罚3000元,责令赔偿林木损失、扑火费用4.2万元,总计4.5万元的处罚。
今年兴宁市因过失引发山火的事件并不是孤例,2月12日傍晚,新圩镇寨塘村一位13岁的小孩陈某濠在居住地侧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起森林火警。
鉴于陈某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执法部门依法对其监护人陈某作出了合计6万元的民事赔偿处罚。
为了吸取近期森林火灾事故教训,兴宁市林业局与新圩镇党员志愿者走进石崖村的田间地头、民居商铺,向广大群众宣传春耕春种和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知识,全方位引导村民自觉做绿水青山的守护者、文明祭祀的倡导者、义务防火的宣传员。
兴宁市新圩镇副镇长陈宇荣:“现在是春耕时期,第一是要注意田边草不要去烧,十分容易引发火情,上坟烧香烛也是明令禁止的。为降低春耕春种至清明节期间的森林火灾风险,目前,兴宁市各乡镇、村居委切实在防火责任、巡查管护、应急值守和宣传教育上下功夫,严查防控死角,坚决杜绝生产、生活和祭祀等野外用火,全力做好森林火灾防御工作,保护优质的森林资源,同筑兴宁绿美家园。”
兴宁市林业局森林火灾预防监测中心主任练志文:“如果发现有(森林火灾)等情况,大家一定要拨打电话:119和3359803,尽量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
一、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二、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廖键
审核:张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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