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兴宁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上头电子烟”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罗某、黄某、张某。
据查,2023年10月、11月,犯罪嫌疑人何某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管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到外地购进依托咪酯粉末和电子烟烟弹,并将依托咪酯粉末混入烟弹中,以600元至1100元不等的价格,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进行贩卖。犯罪嫌疑人罗某、黄某从何某处购进后再贩卖给吸毒人员。犯罪嫌疑人张某又在黄某处购买已加工的“上头电子烟”贩卖给吸毒人员。
经鉴定,被查获的“上头电子烟”及何某、罗某、黄某、张某等四人的尿液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12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兴宁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兴宁市检察院坚持从严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经审查,认为何某、罗某、黄某、张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12月22日,兴宁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何某、罗某、黄某、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除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外,依托咪酯被列入毒品犯罪打击范围,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实习生:钟杰
通讯员:兴检宣
编辑:黄炜明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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