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2019年,罗某与刘某合伙经营实业有限公司,向兴宁市新陂镇村民租赁山林地和旱地,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人挖山平整,并在其中一块土地上搭建养猪场。2021年初,刘某退出合伙公司,罗某为扩大经营,又平整另外一块土地搭建养猪场,镇、村干部发现后多次制止,罗某仍继续平整山地搭建铁棚,致使该山林地被严重破坏。经鉴定,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48亩、旱地1.59亩,所损坏林地涉及的林地森林类别均为一般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1745.59元。
检察机关认为,罗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面积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罗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承担破坏生态公益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1745.59元,并就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在梅州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均获法院支持。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侵害的是土地管理制度,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检察官提醒,使用土地前要弄清土地性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切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刘苑婷
编辑:陈坚平
审核: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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