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互联网时代各类诈骗层出不穷,诈骗手段五花八门,冒充熟人、亲友诈骗屡见不鲜,但不少人仍踏进“陷阱”。近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巫某诈骗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巫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处罚金2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82881元返还受害人。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1年5月,巫某与刘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无意间,巫某发现曾某在微信频繁联系自己女友刘某,便起了冒充刘某身份诈骗曾某的念头。遂打着吃醋、不想看到刘某与曾某聊天的借口,将刘某手机占为己用,并修改手机锁屏密码。而后,巫某冒充女友刘某语气与曾某聊天,在取得曾某信任后,以身体不适、母亲癌症等理由要求曾某转账。6月底,刘某与其分手,拿回手机。巫某仍继续想从曾某手中骗取钱财,遂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发短信给曾某,称自己是刘某,手机丢了,换新手机号码,让曾某添加其为微信好友,而后继续以父亲被蛇咬、母亲摔倒、买房等借口,骗取曾某转账。短短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巫某骗取曾某8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综合巫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添加好友需谨慎,转账汇款要核实。”承办检察官提醒,面对亲友、同学等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联系,要求借钱、充值、转账汇款的,不管出于何种理由,请务必电话、视频或当面核实确认身份,不要轻易转账。一旦对方百般推脱拒绝,认真洞察其破绽,确定是诈骗分子,立马报警。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刘苑婷
编辑:陈坚平
审核: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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