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买车试驾是普遍现象,但如果因为没钱,又想买车,就以试驾为由将车占为己有,这就不是一般的事情了。兴宁市一男子就干了这种事。近期,兴宁这名申姓男子因诈骗罪,被兴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9年8月,出狱不久的申某经朋友介绍,到某汽车贸易公司修理汽车,并认识了经营者罗某。期间,申某谎称自己想购买店内一辆二手小汽车,并以试驾两天为由将该小车开走。后罗某多次催促申某办理手续、交款,但申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既不支付车款,也不将车归还。之后申某将该车交给他的债主吴某使用。2021年11月,申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后申某让家属将车辆归还给被害人,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15000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申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退回赃物并赔偿损失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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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日报记者:梁志航
编辑:梁志航
审核:丘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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