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五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李某强等四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1万至1万元不等,同时依法判决李某强、莫某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089499.83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29日间,李某强伙同莫某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环保审批手续和相关部门证照的情况下,在承租的山林内搭建加工厂,雇请李某、莫某,将从外地运回的树脂等危险废物中提炼生产天那水,并将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储存、倾倒、排放到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土坑或地面堆放,造成厂区内及周边环境被破坏。经鉴定,共转运处置残渣、桶装废物、废空桶等危险废物合计363.68吨,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数额2089499.83元。
五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强、莫某区、李某、莫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本案是典型的深山隐蔽式非法排污案件,不法分子妄图借助偏僻山林逃避监管,违规处置大量有毒危险废物,同时大肆毁坏林地,双重损害生态公共利益。本案中,法院同步作出刑事判决与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既从严惩戒环境犯罪,也明确污染破坏生态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为全社会树立清晰的行为标尺。
各类经营主体要引以为戒,化工、危废加工行业必须齐全资质、配套治污设施,严禁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污染环境绝非仅接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将构成刑事犯罪,还要承担土壤修复、废物处置等巨额生态损失,切莫因短期私利付出沉重法律代价。群众如发现非法排污、地下黑作坊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华法宣
编辑:罗欢欢
审核:张英昊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