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五华县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年)的文件精神,按照《2024年梅州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管理,切实做好2024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招生对象
我县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对象: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须是年满6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未有学籍信息的适龄儿童;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是具有正常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各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五华县内招生。
二、申报招生计划
各校结合实际,认真填报《2024年秋季五华县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表》(附件2),于6月7日前报我局审批。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不再核准义务教育阶段特长生招生计划。
三、制定招生方案
各民办学校根据上级部署和申报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招生方案,切实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招生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的需明确拟招收走读生及寄宿生的人数)、招生对象、招生范围、班级设置、招生程序、收费标准(须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范围内)等。收费备案批复、招生方案于6月7日前报我局教育股。
四、规范备案管理
各民办学校根据经我局批准的招生方案,形成招生简章及公告,报我局审核备案。招生简章及公告须如实反映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层次、办学情况(如办学地址、规模、师资等),以及当年的招生计划、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收费标准(须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范围内)、咨询电话、招生承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不提前开展报名、招生等工作,不以考试、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挂钩,不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不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同时,填写《五华县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链接、招生咨询电话及收费标准汇总表》(附件3),于6月20日前报送我局。
五、加大招生宣传
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梅市教基〔2019〕71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华教育字〔2020〕1号)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招生公开信息审查制度,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和违纪举报、申诉受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启动招生工作前,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提前公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的招生简章等信息,畅通招生热线,及时对社会和家长关心关注的问题予以回应,接受社会咨询。
六、规范招生流程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严格按市、县规定流程招生,在执行上不允许有任何偏差,杜绝违规操作,杜绝不按统一部署、不按时间节点的招生行为。实行免摇号人员、社会公开报名人员分阶段报名录取,报名时间截止后,不予补报,不得撤销报名,也不能更改报名信息。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直接录取或经电脑随机摇号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已被民办学校通过免摇号录取或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的学生,不再为其保留原公办学校招生学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民办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长或学生因故无法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可提供书面委托书和有效证件委托他人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公办学校暂不得为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民办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则视为放弃民办学校学位。因特殊原因(个人或家庭重大变故)放弃民办学校学位、仍需到我县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我局将在统一招生结束后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仍按照公办学校招生结果入读。
(一)免摇号资格人员报名。免摇号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三类: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优抚优待对象、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和民办学校教职工子女、民办学校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学生。对符合条件的免摇号资格人员可按其入读民办学校的意愿予以直接录取(其中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和民办学校教职工子女、民办学校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学生报读本民办学校,方具有免摇号资格)。免摇号录取人数从学校招生总计划中扣减。
第一类: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优抚优待对象。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且可根据就读意愿统筹优先安排入读的优抚优待对象予以直接录取。优抚优待对象包括: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华侨子女、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等,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线下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申请流程和办法可咨询教育局教育股。
第二类: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和民办学校教职工子女(罗湖黄冈实验学校的罗湖村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和教职工子女人数小于或等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数(扣减第一类人数后)的,直接录取该部分学生;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和教职工子女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扣减第一类人数后)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第三类:民办学校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学生。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通过直接录取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毕业生(其中,小学直升初中的学生须具有本校完整一学年的六年级学籍)。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学生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扣减第一、二类人数后)的,直接录取该部分学生;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扣减第一、二类人数后)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为进一步规范免摇号人员范围,针对第三类免摇号资格人员,从2025年起将作出如下调整:
1.办学许可证上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其小学毕业生方具有免摇号直升本校初中的资格。在此方案正式印发之日前(不含印发之日)已具有本校五年级学籍的学生,在其小学毕业时视为具有免摇号直升本校初中资格,此后,具有本校完整五、六年级学籍的学生方具有免摇号直升本校初中资格。
2.针对同一举办者分开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小学,除在此方案正式印发之日前(不含印发之日)已具有该幼儿园学籍的幼儿具有直升资格外(直升规则按往年规则执行),在方案印发后取得该幼儿园学籍的幼儿,不具有免摇号直升同一举办者分开举办的民办小学资格。
3.针对同一举办者分开举办的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除在此方案正式印发之日前(不含印发之日)已具有该小学学籍的学生具有直升资格外(直升规则按往年规则执行),在方案印发后取得该小学学籍的学生,不具有免摇号直升同一举办者分开举办的民办初中资格。
4.办学许可证上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幼儿园和小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毕业生不具有直升本校小学的资格。
各校收集、初审、公示(7天)本校具有免摇号资格人员名单,于7月1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后的《2024年秋季五华县民办学校具有免摇号资格人员名册》(附件4),附相关证明材料、自愿报读民办学校承诺书(附件5)等报送我局复核、公示。免摇号录取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视为确认录取,不得再报名参与其他民办学校招生录取。
(二)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各民办学校扣减免摇号录取人数后的剩余招生计划数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学生及家长以自愿为原则选择报读民办学校,每名学生可根据各民办学校招生条件和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选报1所民办学校,并选择寄宿或非寄宿。自愿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及家长应在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后,慎重选择,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以唯一身份报名,按要求签订《自愿报读民办学校承诺书》,真实完整准确填报报名信息。
(三)开展资格审查。公开报名结束后,我局将统一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发现报名信息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直接录取或参与电脑随机摇号的资格。其中,港澳台及外籍且未有国内正常学籍的学生在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后,还须持相关材料证明原件到拟报读学校线下申请,由学校初审通过后,将《港澳台及外籍且未有国内正常学籍学生报名汇总表》(附件6)与相关证明材料,于7月16日前报我局教育股复核。
(四)电脑随机摇号。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电脑随机摇号工作,在我局的统一组织下实施,严格电脑随机摇号过程管理,提前封存摇号电脑和程序,摇号过程断网进行,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其中,双(多)胞胎学生可填写《双(多)胞胎学生自愿捆绑参与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申请表》(附件1-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7月10日前到我局教育股申请捆绑参与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经我局审核后,学生或家长使用双(多)胞胎其中一位学生的信息登录系统报名,双(多)胞胎学生共用一个随机号,录取结果相同。未申请捆绑摇号的,则双(多)胞胎学生使用各自信息登录系统报名,使用不同随机号分别摇号,录取结果可能不同。
(五)办理报到注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报到注册时间初定8月7日、8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各民办学校须严格落实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行为。
(六)组织替补录取。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若学校仍有空余学位,可向社会公开空余名额,在我局的统一部署下依照规则替补录取(替补录取规则由我局制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若报名系统内符合条件的补录人数不足,民办学校可向社会招生。补录完成后,各民办学校应将补录名单报我局审核、备案。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其他学校补录。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为依据开展补录工作,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以任何名目向补录学生违规收费。
(七)规范学籍管理。学校不得为经非正规程序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或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建立学籍。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做好学籍注册、接续和相片采集工作,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为未满6周岁的学生建立学籍。严把无身份证号学籍注册关,对未入户的适龄儿童少年,需再三确认其无入读记录且年满6周岁后,方可注册学籍,严防因无身份证号注册学籍造成的双重学籍、不足龄入学等问题。同时,加强编班管理,在编班时严格按照标准班额要求,实行均衡编班,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不得举办任何名义的重点班。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入学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组、宣传组、安保组、后勤组、投诉处理组等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到人,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流程,明确招生日程安排和相关注意事项,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工作,并及时通过各类渠道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保障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八、严格收费行为
各民办学校是执行教育收费的收费主体;除学校财务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严禁收费备案账户外的收费行为。严禁采取只能以“现金缴款”的单一缴款方式。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的规定,各民办学校原则上均须采取银行、微信等转账方式缴款,少量费用确需采取现金缴款的,必须严格执行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原则上年检财务部分为不合格;年检财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得享受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九、严肃招生纪律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材料前,各校不得提前向社会发布招生计划、方案、简章等信息,对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等招生政策规定,以及扰乱中小学招生秩序的行为,将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年检扣分、核减学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学校或个人使用他人信息“占虚额”的行为,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同时,针对学校或学校老师使用他人信息“占虚额”的行为,取消学校当年的补录权利,剩余招生计划数直接予以削减,不再组织补录。
学生在民办学校报名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若在任一环节发现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或申请捆绑摇号的双(多)胞胎学生使用多位学生信息登录系统重复报名的,取消其民办学校报名录取资格,也不再为其保留原公办学校招生学位,由教育行政部门在统一招生结束后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十、健全应急机制
民办学校要落实招生工作安全稳定主体责任,科学研判招生工作中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健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专门的招生入学热线并向社会公布,畅通政策咨询、举报申诉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切实做好舆情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
附件1-2:双(多)胞胎学生自愿捆绑参与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申请表 >>
编辑:张晓珊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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