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男子被判刑处罚金

掌上梅州讯  劳动者付出了辛苦的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但男子魏某飞却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5名员工的工资共6万多元,最终被五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至2022年期间,魏某飞以梅州市某装饰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五华分公司签订了五华一小区电气、给排水、消防系统工程承包合同,魏某飞承包工程后以广东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铭、实际控制人魏某飞)的名义招募钟某、曾某、谢某等5人进行施工。魏某飞在承包工程过程中,未及时支付钟某等5人从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的工资,并采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2022年6月,钟某等5人向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受理后多次联系魏某飞,但魏某飞拒绝配合处理。2022年8月12日,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魏某飞发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22年8月22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劳务工资。直至2022年10月,魏某飞才与钟某等5人结清工资,合计64775元。据悉,2022年1月至同年10月,有多笔超过十万元的钱款转入魏某铭的银行账户。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魏某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华法宣

编辑:朱绮辉

审核:林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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