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释义来了→

掌上梅州讯 《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释义如下:

《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青少年增强体质、锤炼意志,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弘扬足球之乡优秀传统,推动梅州建设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锻炼意志。我市作为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素有“足球之乡”的美誉,在职业足球、校园足球、社会足球等方面均有较好的发展基础,但与青少年日益增长的足球运动需求相比,我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青少年多元化、多层次的足球运动需求尚未得到较好引导、开发和满足。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这新兴领域立法,巩固已有的有益成果,破除各种障碍,推动青少年足球运动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少年足球的发展、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条例适用于本市青少年足球的发展、促进等活动,不论城乡,不论男女性别,不论籍贯,只要在梅州行政区域内的青少年足球活动都可以适用条例。

第三条【联席会议】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制度。

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研究部署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承担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青少年足球工作,不是靠体育或者教育部门单打独斗能做好的,也不是靠体育和教育部门协调其他部门就能解决问题的,还需要场地、人才、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和协同,因此由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才能更好地推进工作发展。

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村(居)评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青少年足球发展的相关工作。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完善足球场地配备,加强足球在基层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的推广普及。

在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统筹下,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一体化设计和推进全市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青少年足球工作发挥作用的规定。首先,市、县级政府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开展足球发展重点镇街、村居的评定工作;其次,镇街作为基层,要做好足球场地的配套,加强基层青少年的足球普及;再次,体育、教育部门在联席会议统筹下深度融合,共同发力做好体教融合;最后,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财政保障、场地用地、场地建设、人才保障、社会足球等方面推动青少年足球发展。

第五条【社会参与】足球协会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发掘、培养和输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强对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托所属的文体活动场所等资源,组织开展青少年足球活动,引导市民参与青少年足球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本村(居)足球事业发展,支持本村(居)组建足球队参与各类赛事。足球发展重点村(居)开展足球进乡村、进小区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足球协会等社会主体参与的规定。除政府与学校这两大主体外,足球协会作为专业性行业组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助力青少年足球发展。除了城市范围外,基层镇村也有大量的青少年群体渴望参与足球,在“百千万工程”如火如荼开展的情况下,基层的场地、赛事发展能为更多青少年实现足球梦想提供条件,也能成为“百千万工程”的亮点。

第六条【经费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足球场地建设、赛事组织、师资保障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政策保障力度,指导学校按照规定统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保障校园足球经费。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专款等渠道支持青少年足球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经费保障的规定。青少年足球的培养、训练、竞赛、足球装备、场地设施以及师资、管理投入等需要经费作为保障,充足的经费保障才能推动青训的良性发展。本条明确了政府列入预算职责,也探索建立多方支持的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

第七条【科学研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青少年足球科学研究,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从选才标准、技术战术、训练手段、运动康复、营养膳食等方面提升青少年足球发展水平。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足球运动大数据管理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青少年球员的档案、训练、竞赛等数据管理系统化、数字化。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科学研究的规定。在全省“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强省建设,为建成科技强国贡献广东力量”的大背景下,用科技促进青少年足球更好发展很有必要,青少年足球科学技术创新也不仅是装备、设备的创新,更应该是管理、理念、方法、环境的创新。

第八条【风险防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运动风险防控制度以及运动伤害应急处理机制、第三方调解纠纷机制。

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足球场地运营单位等主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足球运动安全教育、监督管理。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青少年足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足球场地设施财产保险等多样化保险产品。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风险防范的规定。青少年足球本身具有风险性和身体对抗性,在进行足球运动过程中难免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如不能妥善预防风险、明确风险责任,青少年及其家长对参与足球的前景将产生担忧,不利于普及推广青少年足球活动。因此本条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学校、俱乐部等主体的安全职责,同时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青少年足球保险产品。

第九条【评估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发展评估机制,对辖区内的青少年足球经费、场地、训练、师资、教学、赛事以及人才输送等工作进行阶段性、常态化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成果,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工作督导。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评估工作的规定。条例正式实施后,如果不进行相关的评估,有可能出现执行不到位、束之高阁的情况,因此在不增加相关主体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推动条例真正落地实施。

第十条【宣传引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青少年足球的教育、健康、激励价值和多元育人功能,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支持青少年足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解读】在梅州,有不少青少年足球教师、教练员长期扎根青训一线默默耕耘,培养和输送了大量青少年足球人才,也有很多热爱足球的青少年十几年如一日坚持刻苦训练、比赛、学习,成长为优秀足球人才,应当想办法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获得感,在中国足球低谷的大背景下,树立梅州足球人良好形象,让青少年理直气壮地踢足球。

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

第十一条【启蒙教育】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幼儿园将足球体验与启蒙作为特色课程融入幼儿园教学内容,推进幼儿足球的启蒙和普及。

【解读】本条是关于幼儿园足球启蒙教育的规定。为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加快推进幼儿足球普及,夯实青少年足球发展根基,帮助幼儿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开展幼儿足球启蒙教育意义重大。

第十二条【校园足球】 中小学校开展以下校园足球工作:

(一)将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课外活动以及课后延时服务内容;

(二)配齐足球教师、教练员,完善场地设施,支持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返校开展足球活动;

(三)举办校内足球比赛,组队参加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

(四)推动家长参与和支持校园足球活动;

(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足球社团。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应当设置足球教练员岗位,选拔和接收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并建立男、女校队,合理安排校队的文化课程、师资,保障学习和训练时间。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小学三年级以上应当建立班队、年级队。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因地制宜建立班队、年级队。

【解读】本条是关于中小学校开展校园足球工作的规定。青少年最大的群体在中小学校,中小学校是青少年系统接触足球的第一站,是决定青训成效的关键第一步,因此学校应当多渠道重视和开展校园足球工作。一是让足球融入学生日常生活,体育课学足球、课后练足球、节假日回学校踢足球;二是提供师资保障,配齐足球教师教练员,其中特色学校还应当设立教练员岗位;三是举办校内赛事,每个班建立班队参加班际赛,每个年级建立年级队参加挑战赛,在校内赛事基础上选拔校队进行日常训练、学习;四是推动家长对学生参与足球的支持,鼓励学生参加各类足球社团,例如没有踢球的、喜欢当裁判、教练、数据分析的学生可以成为裁判、助教等角色参与足球赛事。

第十三条【教师和教练员】 开展足球教学和训练的教师、教练员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为人师表;

(二)提升业务能力,学习掌握前沿青训理念和方法;

(三)因材施教,注重发掘、培养优秀苗子。

【解读】本条是关于参加青少年足球活动的教师、教练员的工作职责要求。足球教师、教练员是参与足球运动的学生最常接触的主体,教师、教练员的品行、能力对学生有最直观的影响和带动。首先是思想品德方面和文化素养不能差,中国足球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一些职业球员道德品质、社会形象差;其次是业务能力的提升,教师、教练员要积极参与培训充电,学无止境,不断跟上世界潮流的青训理念方法;最后是因材施教,不放弃每一个孩子,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小球员,同时注重发掘培养优秀苗子。

第十四条【高等院校】 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青训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培训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人员;

(三)选派裁判员、管理人员参与青少年足球赛事服务;

(四)组建男、女校队,参加国内、国际赛事。

【解读】本条是关于高等院校体育(足球)学院工作的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嘉应学院体育学院(足球学院)。高等院校可以发挥自身专业性强、人才丰富的优势,深度参与本地青训,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服务,并组建大学生校队参与各类赛事。

第十五条【体育运动学校】 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进行系统训练;

(二)优化办学体系,健全和完善招生选拔、学习、训练、升学等体制机制,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和足球技能水平;

(三)将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球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师资建设;

(四)加强训练场地、教学设施以及住宿设施、医疗设施等软硬件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推动市体育运动学校创建新型足球学校,建成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培养成建制足球队伍,探索建立与普通本科贯通培养机制,推动足球人才常态化、订单式培养。

【解读】本条是关于体育运动学校职责的规定,体育运动学校作为体育专业性较强的学校,开展青少年足球运动与普通中小学校的校园足球有明显区别,宜专门条款进行规定。一是体校承担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的任务,吸纳各方足球人才;二是优化办学体系,尤其是注重文化课教育及其师资保障,踢球要靠脑子,文化水平的提升能够带动青少年加深对足球技战术的理解能力、应变能力;三是加强场地和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将体校创建成新型足校,与大学本科畅通足球人才升学通道。

第十六条【足球学校】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足球学校开展适龄青少年足球队的组建、训练等工作,支持足球学校完善足球场地等软硬件设施。

足球学校通过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教学团队,指导青少年球员的选拔、训练,并培育本地青训教练员人才。

【解读】本条是关于足球学校发展的规定,足球学校作为专业性最强的学校类型,在体教融合、精英化培养方面应当走在各种青训类型的前列,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团队进行球员、教练员培养。

第十七条【青训中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的训练场地和配套设施建设。

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承担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任务,配备高水平青训总监,统筹指导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球员选拔,探索适合梅州青少年特点的足球训练方法和技战术打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足球青训中心的规定。在青训架构中,中小学校、体校、足校、社会机构等主体多元发展,需要建立一个青训中心进行统筹,推动形成青训合力。首先,政府及体育部门要完善青训中心的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其次,青训中心与体校一道承担着精英梯队的组建任务;最后,青训总监的配置非常重要,统筹指导全市、全县的青训工作,探索适合梅州青少年特色的青训方法,重振南派足球和传控足球大旗。

第十八条【足球训练营】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推动足球训练营与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合作共建,建立教学、体能、康复、心理等方面构成的复合型青训保障团队。

【解读】本条是关于足球训练营内容的规定。“满天星”等足球训练营是完善青少年校园足球训练竞赛体系与专业化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体系有效对接,建立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动青少年校园足球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寒暑假期间的青少年球员提供了提升发展的好平台。

第十九条【青训机构】 推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参与学校足球教学和训练,足球师资不足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进校园提供服务。

鼓励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组建适龄梯队参加青少年足球赛事,畅通青少年球员进入专业足球、职业足球的转会通道。体育行政部门督促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落实对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的培训补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足球青训机构的规定。足球青训机构的存在弥补了青少年在校园以外的足球参与度,除了自身开展足球教学和培训工作以外,还可以在符合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广泛参与校园足球教学活动,提升校园足球教学水平,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掘校园足球好苗子并让其走上专业足球、职业足球青训之路,同时在青训补偿机制落实的前提下推动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职业青训】 职业足球俱乐部按照各级足球协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建适龄梯队,制定训练和发展计划,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运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与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共建梯队。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足球俱乐部青训梯队建设的内容。职业足球俱乐部青训是最高层次的青少年足球培养类型,条文内容主要来源于中国足协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准入要求中的青训要求,除了做好自身青训以外,职业足球俱乐部也应当广泛参与本地各类型青训,提供专业支持,同时也通过合作共建梯队的方式推动体教融合,加强青训梯队小球员文化学习。

第三章  足球人才发展

第二十一条【选才机制】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足球协会应当引导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等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发掘与选拔工作机制,并按照规定协助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球员申报运动员等级证书。

中小学校应当支持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对优秀青少年球员的选拔、参赛等工作。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应当支持青少年球员代表原学校参加校园足球比赛。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各级足球协会的注册系统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推动本校优秀青少年球员前往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发展。输送青少年球员的校园足球俱乐部按照规定获得培训补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选才机制的规定。校园足球、社会青训、职业青训三大类型青训可以做到互通有无,校园足球拥有最大的青训足球人口基数,在普及足球的同时也会涌现一些有可能走上专业、职业道路的好苗子,其他类型的青训就要发挥专业优势,发现、选拔、培养这些好苗子,构建校园足球到职业足球的通道。首先,建立发掘和选拔工作机制,形成常态化合力;其次,中小学校涌现的好苗子,应当支持他们到更高平台发展;再次,为了激励中小学校的培养力度,走上更高平台的好苗子也可以代表母校参加校园足球赛事,回报母校;最后,中小学校也可以注册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培养的好苗子转会后可以获得相应培训补偿,使中小学校纳入完整青训体系。此外,运动员等级证书对青少年球员升学通道起着关键作用,相关主体应当协助青少年球员办理。

第二十二条【升学通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青少年足球人才全过程培养输送模式,打造小学、初中和高中、大学相互衔接的升学保障体系。

支持纳入升学保障体系的初中学校、高中学校探索组建足球特色班,选拔优秀球员进校就读和训练。纳入升学保障体系的小学、初中优秀球员升学时随校队分别在县域内、市域内成建制流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人才升学通道的规定。畅通升学通道是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的最重要环节,让青少年球员能够顺畅地进入上一级学校、各类优秀运动队、职业足球俱乐部,建立和完善教育、体育和社会相互衔接的人才输送渠道,增强青少年及其家长走足球道路的信心。首先,建立升学保障体系,选取小学、初中、高中学校作为升学保障体系学校;其次,小升初、初升高阶段,小学校队、初中校队的优秀球员升学时成建制升入对口的初中、高中,并且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可在县域内、市域内流动,推动青少年球员前往更高平台,尊重青少年及其家长意愿。

第二十三条【人才计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少年足球人才队伍建设,将青少年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纳入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教学人才引进和保障的规定。充足、优秀的教学人才和师资是开展青少年足球活动的基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人才列入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给予人才政策优惠,吸引优秀人才来梅发展,在提升梅州足球青训水平的同时,增强足球人才的荣誉感、获得感。

第二十四条【师资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优秀球员、教练员进入学校担任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制度,科学设置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岗位条件、招聘方式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校园足球名师工作室建设,将足球教研纳入体育教研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支持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的足球专业学生到中小学校顶岗实习。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教学人才保障的规定。充足的教学人才和师资才能支撑起足球普及。首先是教学人才来源,吸纳退役球员、教练员、足球专业学生、足球爱好者等群体,这也是足球人才可持续性就业的一个方向;其次是招聘要求、方式等要体现足球运动规律,避免与其他学科要求简单同化;最后是名师工作室的建立,让足球教学工作得到升华。

第二十五条【待遇保障】学校足球教师、教练员与其他学科教师、班主任同等计算教学工作量,足球教师、教练员开展足球教学、训练、竞赛等活动转换为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青少年足球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评聘等标准设置上突出足球教学工作的特点,保障足球教师、教练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教学人才待遇保障的规定。青少年足球教学与文化课教学有显著不同,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评价方式等方面,不应简单同化,公平、合理以及稳定的待遇保障是留住教师、教练员,激发教师、教练员工作热情的关键。

第四章  足球竞赛体系

第二十六条【校园赛事】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校情况每年组织开展校内班际足球竞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应当每年组织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每个班级参与比赛不少于规定场次。

中小学校在开展校内足球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选拔组建校队参加青少年足球赛事。支持各学校之间开展校际友谊比赛。

【解读】本条是关于校园足球竞赛体系的规定。学生参与足球,建立足球队,最终体现到各级各类校园足球比赛中,班级之间的比赛,年级之间的比赛,学校在这些校内比赛的基础上选拔组建校队参加各级校园足球联赛,形成金字塔状的完备竞赛体系,从每个班级里面的班队球员,到金字塔尖的校队球员,让尽量多的学生都能参与足球运动,而不是少部分人参与大部分人旁观的冷清氛围。

第二十七条【青少年赛事】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由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等主体共同参加的青少年足球联赛,实行升降级制;建立以青少年足球联赛为主干,以校园赛、锦标赛、精英选拔赛等市域赛事为基础,并与国家和省青少年足球赛事相衔接的竞赛体系。

市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青少年足球赛事注册平台,制定注册办法,明确参赛资格、年龄组别和竞赛办法。青少年球员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成绩纳入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奖励和评估评价机制。

支持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等主体举办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的内容。充足的赛事是推动青少年足球发展的关键一环,青少年进行足球训练的成果最终体现到比赛内容和结果中,从校园赛事到各类青训主体共同参与的青少年赛事,参赛主体的多元化、竞赛水平的层级化设计也很重要,更好地推动青训水平提升。一是政府及其体育、教育部门共同举办青少年足球联赛,由各类学校、青训机构、职业梯队等主体共同参加,实现体教融合,同时以升降级制促进实力接近队伍之间进行较量;二是以青少年足球联赛为主干,辅之以校园赛、锦标赛、精英选拔赛等多元赛事,并与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形成衔接;三是体育、教育部门共同建立注册平台和注册办法,推动赛事、赛制的规范性提升,科学评价青少年球员成绩;四是支持社会青训机构等主体办赛,进一步丰富赛事体系和层次。

第二十八条【社会赛事】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建立完善市、县、镇三级社会足球联赛体系,推行联赛升降级制、主客场制和球员注册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联赛优胜队伍参加省级联赛、杯赛以及中国足球协会各级业余联赛,鼓励其升级成为职业足球俱乐部。

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举办机关杯赛、企业杯赛、行业杯赛、校友杯赛、村(居)杯赛等赛事或者组建足球队参赛。

支持举办面向幼儿、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不同群体的社会足球杯赛。鼓励居民组建或者参加社会足球俱乐部,考取足球教练员或者裁判员资格证书,参与日常足球赛事。

【解读】本条是关于打造社会足球赛事的相关内容。除了对青少年足球的打造外,对成年足球工作的推动,营造全社会男女老幼热爱足球、参与足球的氛围,对青少年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让青少年对未来的足球道路更加有信心,对参与足球更有荣誉感、归属感,同时也是为青少年足球人才未来就业方向提供更多出路。首先,建立统一、规范、稳定的社会足球联赛体系,村队参加镇级联赛,镇队参加县级联赛,县队参加市级联赛,形成升降级制,推进赛事常态化,推动市级联赛的优胜队伍成长为职业足球俱乐部;其次,支持举办各类杯赛,机关、企业、行业、校友、村居等主体组队参赛;最后,支持覆盖全年龄段的赛事,鼓励本地工作或者居住的居民自行组建或者参加社会足球俱乐部,日常参与友谊赛事,同时也鼓励居民考取教练员或者裁判员证书参与青训或者赛事。

第二十九条【赛制形式】 校园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赛事以及社会足球赛事可以采取主客场制、赛会制等形式进行,并根据年龄特点和场地条件采用三人制、五人制(含沙滩)、七人制、十一人制等赛制。

【解读】本条是关于各类比赛赛制形式的规定。根据年龄特点、场地条件的不同,可以从人数、赛制等形式举办多样化、多层次的比赛。例如校园足球赛事的主客场制更容易推动校园的足球氛围提升,镇村之间的主客场赛事也更能带动足球与相关产业的联动,幼儿、中老年群体的三人制、五人制等赛事也更适合其年龄特点。

第三十条【赛事直播】 支持传统媒体、融媒体对青少年足球等赛事进行赛前预热、赛事直播、赛后报道的全过程宣传。

鼓励赛事主办方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主流新媒体直播平台,对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社会足球赛事进行线上直播、解说,擦亮梅州足球赛事品牌。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直播报道的相关规定。微信、微博、抖音为代表的直播、小视频如今已深入人们闲暇生活方式中,足球赛事恰好是最常以直播方式呈现给大众的,不管是传统媒体如电视直播,还是新媒体直播,让青少年足球赛事广泛得到直播呈现,如家长可以关注学生在班级比赛的表现,职工、居民可以关注本单位、本村居足球队比赛情况,这样更容易营造足球之乡氛围。

第三十一条【赛风赛纪】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关于青少年足球赛风赛纪、资格审查、人才选拔、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纪律作风规定的条款。长期以来,国内青少年足球领域的纪律问题和不正之风广受诟病,主要有假球、默契球、球场暴力、选材腐败、教练员受贿等等,应当建立纪律监督平台,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足球之乡环境。

第五章 足球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场地建设】 小学学校应当设置五人制以上足球场地,初中学校应当设置七人制以上足球场地,高中学校、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应当设置十一人制足球场地。

基础条件无法满足五人制足球场地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设置三人制足球场地;基础条件无法满足三人制足球场地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因地制宜设置足球角落或者小型技术训练设施。

鼓励幼儿园设置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

【解读】本条是关于学校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和利用的规定,场地设施的配备和完善是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前提,按照青少年年龄特点,小初高学校的场地的尺寸要求逐渐提升,基础条件不具备的学校也因地制宜设置三人制场地或者足球角落等。

第三十三条【社会场地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青少年足球普及、训练、比赛的需要,规划覆盖城乡的各类足球场地建设。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市、县级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足球场地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创新足球场地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足球场地规划的规定,除了学校的场地设施,社会场地设施也是青少年足球发展的基础工程之一,解决用地问题和项目审批问题,大力发展社区足球场地,使青少年课余时间便利参与足球,营造浓厚球乡氛围。

第三十四条【社区场地建设】 新建居住社区应当至少规划配建一块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现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

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内的每个居住社区应当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并开展社区赛事等活动。

鼓励挖掘现有城乡空闲建设用地的空间资源,结合人居环境整治等城乡更新工作,利用公园、商圈、景区等场地,建设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

足球场地应当完善防护栏(网)等安全设施,加强运动安全提示与指引。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足球场地建设的规定。充分挖潜资源,让更多青少年可以就近便利参与足球。首先是居住社区的场地,新建居住社区必须配备球场,现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球场,重点镇街内的每个居住社区必须配备球场并开展社区赛事、青训教学等活动;其次是充分挖潜现有空间资源,在人流密集的公园、商圈、景区等场地配建球场,响应国家的足球“三进”政策(进社区、进景区、进商圈),营造浓厚的足球之乡氛围;最后是场地安全,完善防护栏、防护网,避免踢球对周边人群的安全隐患,也避免非足球活动对足球场地的侵占。

第三十五条【学校场地使用】 学校足球场地优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开放。

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等行政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学校足球场地设施使用的规定。设施配备到位了,就要规范使用行为,如何更好地可持续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解决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首先是优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开放,解决了学生课后或者放假无场地的问题,也带动家长的踢球热情,家长的陪伴也一定程度避免学生的安全风险。其次是空余时间的学校场地向社会开放,增加全社会的场地密度,也为场地的运维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社会场地使用】社会足球场地应当明确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时间段和预约方式,其中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当全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向青少年开放。

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社会足球场地应当适当延长对青少年的开放时间。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利用所属场地条件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并向青少年开放。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足球场地设施使用的规定。社会足球场地向青少年开放,为更多青少年提供开展足球运动的场所,带动青少年热衷足球的氛围。首先是社会场地免费或者低收费向青少年开放,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享受政府补助的场地应当全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向青少年开放,为了解决免费开放带来的场地使用时间冲突,应当建立预约制度进行协调;其次是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利用自身场地条件建设小型足球场地,满足职工踢球需要的同时向青少年开放。

第六章  足球文化与产业

第三十七条【足球文化】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足球博物馆、足球文化公园、足球小镇等具有梅州特色的足球文化工程,梳理李惠堂等梅州籍知名球员、教练员的事迹材料,设立足球名人堂,讲好梅州足球故事,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

【解读】本条是关于弘扬足球之乡文化的规定。梅州开展现代足球运动的历史悠久,民间足球氛围浓厚,足球底蕴和土壤丰富,从球王李惠堂,到曾雪麟、张均浪、蔡锦标、谢育新、王惠良、郭忆军、池明华、杨宁、黄德保、张小文、伍文兵、钟小健、吴伟英等一大批足坛精英,到现役国脚刘彬彬、谢文能等等,团结、拼搏、进取等足球之乡精神也早已融入客家优秀传统文化之中,要充分利用足球之乡的良好文化氛围,持续激励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参与足球运动。

第三十八条【足球氛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开展以足球为主题的摄影等校园文化活动,建立校园足球文化宣传和信息平台,激励学生参与校园足球。

支持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开展青少年足球公益宣传,营造积极进取、顽强拼搏的足球之乡氛围。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营造足球氛围的规定,在中国足球处于低谷,足球的社会形象较差的大背景下,梅州作为足球之乡要理直气壮地发展足球,宣传足球,树立梅州足球人良好形象。首先从学校开始,学校要开展足球主题文化活动,加强校园赛事宣传,吸引学生参与足球运动;其次在人流密集场所开展青少年足球公益宣传,增强青少年足球参与者的荣誉感、获得感。

第三十九条【赛事经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应当开展青少年足球赛事的招商推广,吸引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开展青少年足球赛事赞助、广告投放、直播带货等商务合作。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优化住宿、交通、餐饮、零售等服务,在青少年足球赛事、职业联赛期间举办客家山歌、广东汉剧等非遗展演以及美食节、足球技能挑战活动,吸引球迷观赛。

【解读】本条是关于足球赛事经济的相关内容。梅州足球底蕴深厚、场地设施齐全、群众基础扎实,是全国闻名的足球之乡,梅州客家的中超赛事吸引了众多球迷观赛,带火了赛事经济发展。首先是青少年足球赛事的招商推广,从赛事冠名、球衣胸前广告或者赛场广告牌投放,到赛事直播带货,推动赛事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是各类赛事的配套服务例如住宿、交通、停车、饮食等,方便外地球迷、游客来梅观赛,同时在赛事期间配套举办非遗展演、美食街、文旅活动、足球活动等,丰富球迷、游客的观赛体验和消费业态。

第四十条【研学文旅】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足球之乡的文化底蕴以及自然生态资源,构建足球产业综合体,推动青少年足球与教育、培训、会展、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文旅企业开辟足球旅游路线,在旅游景区内举办足球赛事、趣味足球等相关文旅活动,吸引各地游客参加。

【解读】本条是关于足球和研学、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内容。梅州自然、人文环境资源丰富,结合足球之乡底蕴,可以打造“足球+”更多消费业态。首先是足球综合体打造,利用足球产业优势,进一步与教育、培训、会展、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其次是足球旅游,开辟“足球+旅游”精品路线,在景区内配套足球场地,方便球迷游客踢球休闲,也可以在景区内举办足球赛事、趣味足球挑战活动以及相关文旅活动,使足球成为梅州旅游新名片,助推旅游市场发展。

第四十一条【场地运营】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各类足球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区域内足球场地统一打包、连锁运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线上智慧足球场地服务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地上线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场地查询、预订等服务。

鼓励足球场地运营单位建立同城或者跨城约战平台,推动社会足球俱乐部以及各类足球队伍之间经常性开展比赛。

支持足球场地运营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业务范围,提供青训活动、企业团建、赛事运营、装备销售等服务,开发场地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场地设施管理运营的相关规定,支持盘活闲置球场资源,配以线上智慧系统服务,开发球场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解决场地紧缺的问题。一是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各类足球场地,有条件的县区还可以统一打包进行连锁运营;二是建设线上智慧足球场地服务系统,学校和社会足球场地都上线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场地预订服务,实现场地开放的公开透明;三是足球场地运营单位建立约战平台,为梅州众多社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队伍提供日常友谊赛切磋约战平台,在梅龙高铁开通的利好下,也将推动梅州与珠三角队伍的跨城约战。四是足球场地社会运营的拓展,足球场地除了用来日常踢球,还可以为青训活动、企业团建提供场地,也可以自行办赛,提供足球装备、餐饮等销售,进行场地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的商务开发。

第四十二条【足球产品】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产业园区孵化、培育或者引进足球用品制造企业,支持其开发足球装备。

支持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开发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足球文创产品。

【解读】本条是关于足球产品市场的规定。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必然拉动对足球产品的需求,从基础的足球装备到个性化的文创产品等,在全省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制造业当家的背景下,梅州也应当大力发展足球制造业,为本地乃至全国提供物美价廉的足球产品,为更多的家庭及其青少年提供追逐足球梦想的足球装备。

第四十三条【就业拓展】 推动扩大足球行业就业人口,培育足球赛事运营、策划、营销人才,拓宽球探、经纪人、裁判员、康复师、咨询师等足球相关就业岗位,鼓励社会人士和退役球员围绕足球赛事、青训等开展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采取面试、专业技能考察考评等方式,为足球行业相关人员就业提供绿色通道。

【解读】本条是关于促进足球就业创业的内容。从足球发达国家发展经验来看,高水平的足球发展必然是建立在充分普及、优中选优的基础上,往往会出现青训梯队的高淘汰率现象,面对大量被青训淘汰的小孩,推动好体教融合是一方面,如何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也是关键,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的家长放心让小孩练球。首先是拓展就业岗位,足球产业不仅是踢球、教学,还有赛事运营、策划、营销,还有为青训服务的球探,为球员转会服务的经纪人,为赛事服务的裁判员,为场地服务的场地建设、运维人员,为球员健康服务的队医、运动医学专家、康复师,为产业发展服务的咨询师等等,非常丰富;其次是鼓励全社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招聘有足球技能的人员,这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足球队打下基础,也拓展了足球人口的就业前景,让更多家长放心让自己小孩踢球,树立足球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四条【对外交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外足球城市在青少年足球赛事经济、赛事承办、人才培养、文化传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支持举办国内外青少年足球赛事,推动优秀青少年球员、足球教师、教练员出国学习交流。

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国内外设立青训基地或者网点,与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开展青训合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青少年足球对外交流发展的相关内容。梅州足球工作虽然走在全国前列,但是我国作为足球落后国家与国外足球发达国家差距俨然鸿沟,梅州与国内一些足球城市相比也存在不足,因此梅州应当抓住融湾入海、梅龙高铁开通等历史发展机遇,打造青少年足球沟通桥梁,打造区域性青少年足球发展中心,推动青少年足球人才流通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梅州日报记者:郑炜梅

编辑:李舒宇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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