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3万还5万多?平远法院明确:超付的这部分利息必须返还

掌上梅州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标准,超出部分还需要还吗?已经支付的,又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平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返还超付利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王某因房屋装修资金周转需要,于2024年4月10日向彭某借款30000元,并约定高额利息。借款当天,王某向彭某转回900元作为利息,同时出具《借条》,载明月利率为1%(俗称“月息1分”),但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俗称“月息3分”)计息。2024年5月至2026年6月,王某向彭某支付利息共计23400元,并偿还本金30000元。此后,王某要求彭某返还超额利息15600元,遂诉至法院。

平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返还超付利息引发的纠纷,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借条》虽载明月息1分,但王某实际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关于利息标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借款发生时,一年期LPR为3.45%,四倍即年利率13.8%。因此,双方关于月息3分的约定中,超过年利率13.8%的部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王某已支付的超付部分应予返还。同时,王某收到30000元借款后当日即支付900元利息,属于“砍头息”,依法应以实际出借金额29100元认定借款本金。法院将双方多年银行流水进行对账、梳理并拉通计算后,认定王某超付利息15600元。综上,法院判决彭某返还王某不当得利15600元。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李祎玮

编辑:杨颖

审核:叶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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