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胡某原为平远县仁居镇某村民小组的村民,于1998年12月将户口迁至大柘镇。2023年,该村将某山地出租用于建设光伏电站,获得租金220.5万元。经村民协商,确定了分配方案:按户每户分配3万元,同时按人口每人分配5350元。照此方案,胡某母亲户共分得补偿款51400元。胡某认为,其本人除按人口分得的5350元外,还应当取得按户分配的3万元。因与经济合作社协商未果,胡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于1998年将户口迁至大柘镇,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并未以单独家庭户承包村集体土地,仍然依附于以母亲为户主的家庭户享有相关权益。胡某母亲户已按户分得3万元,胡某本人也已按人口分得5350元。胡某所谓“独立户口”仅是公安户籍管理上的单独立户,并不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征地补偿款分配中“按户分配”所指的“户”,并非公安户籍登记意义上的户,而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实际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户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单元。单纯在户籍上分户,而未以该新建户的名义与村集体建立独立的土地承包关系,则该户籍户并不具备按“承包户”标准参与征地补偿分配的条件。法官提醒,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直接关乎村民切身利益,村民因户口迁移、分户等情形对分配权益有异议时,应当以土地承包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核心判断依据,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理性主张权益。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李祎玮
编辑:叶晓洋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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