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且一年内两次实施盗窃!日前,平远县社区矫正对象姚某某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24年8月,姚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辖区司法所为其量身定制矫正方案,持续开展教育帮扶。然而,姚某某把缓刑考验期当作“违法豁免期”,将监外执行视为“法外特权”:2024年11月、12月,因“人机分离”“不假外出”,被平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两次训诫;2025年7月、11月,因参加集中教育无故迟到,被司法所两次处罚;2025年1月、11月,因一年内两次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两次行政拘留。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诫与警示,姚某某表面听从,依然我行我素。
获悉姚某某再次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后,平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立即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会同辖区司法所全面梳理其处罚及谈话教育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2025年11月26日,平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召开由辖区司法所、派出所、延伸管教警察及矫正小组共同参与的集体评议会,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全程列席监督。经评议,一致认为姚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且一年内两次以相同手法实施盗窃,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当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2025年12月10日,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目前,姚某某已被依法收监执行。
本案为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司法行政机关强调,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赋予的严肃性和强制约束力。社区矫正对象唯有敬畏法律、真心悔改,才能走向新生、重归正轨;倘若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凌文通
编辑:杨舒琳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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