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我砍的是患有线虫病的树木,是没有生长价值了的,我不构成犯罪!”近日,平远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的案件,被告人吴某以其砍伐的是“病树”为由,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记者从平远法院了解到,2023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得知平远县东石镇某村山林中有感染线虫病的松木需要进行除害处理,便私自雇请谢某、曾某、曾某某来至该村山林,使用油锯择伐的方式,砍伐了该山林的松木35株、木荷树5株,并将砍伐的部分林木卖给他人。经核算,被告人吴某所卖的9.217立方米原木价值为3318元。
平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而擅自砍伐可能患有松材线虫病的林木后出卖牟利,盗伐林木的数量已达到较大的情形,其行为违反松材线虫病疫木的管理规定,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没收作案工具电锯。
法官说法:
盗伐林木罪的“林木”是指所有活立木,即使感染线虫病,在未被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宣告为疫木并启动法定除治程序前,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与生态资源。病树仍具有生态功能,濒死树木仍可提供栖息地、减缓水土流失,突然移除可能引发局部生态链断裂,非专业砍伐也可能加剧病树疫情传播,背离防治初衷。同时也是对林业管理秩序和集体财产的侵犯。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即使树木患有疾病,也不代表可以擅自砍伐,发现“病树”应立即向林业部门报告,避免“好心办坏事”。
【盗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李祎玮
编辑:罗欢欢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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