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法院:庭审开到案发地,以案释法“零距离”

掌上梅州讯 为让当地群众“零距离”感受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12月12日,平远法院环资审判团队特将巡回法庭设在犯罪行为发生地,走进平远县河头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件。当地村干部、群众共20余人旁听了庭审。

记者从平远法院了解到,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平违反狩猎法规,于禁猎期在禁猎区多次使用气枪、猎套等禁用的工具猎捕宰杀白鹇1只、小麂(黄猄)8条、豹猫1条和野猪7条。经鉴定,涉案豹猫、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及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计价值36500元。根据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梅州全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5年。张某使用的气枪、猎套为通告中的禁猎工具。

庭审中,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购置气枪、猎套等猎捕工具,多次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进行狩猎,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平远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张某平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情,向旁听村民释法说理,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呼吁大家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刘佳荣

编辑:李舒宇

审核:黄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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