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辱骂、恐吓法院干警并当场撕毁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人凌某的违法情节和悔过认罚情况,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
2024年4月,平远法院受理了一宗有关凌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干警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电话与被告凌某沟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宜。在沟通过程中,凌某多次口出恶言辱骂、恐吓法院干警,甚至在电话挂断后继续以短信方式进行辱骂。5月9日,法院干警前往凌某的工作单位送达案件材料。凌某在接收材料时情绪激动,公然撕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起诉状等重要法律文书。法院干警对其耐心释法说理,凌某依旧态度恶劣,并矢口否认通过电话、短信谩骂法院干警的行为。5月10日,平远法院采取进一步行动,将其拘传至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向凌某出示了其辱骂法院干警的电话录音和短信截图证据,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和教育。经过教育,凌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书写悔过书,以示悔改。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威严不容亵渎。凌某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妨害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和挑衅。鉴于凌某已具结悔过,平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当场向凌某某宣读、送达罚款决定书。
平远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一级法官 陈琼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配合法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如果存在对司法工作人员有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暴力威胁等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拘留等决定。”
编辑:黄炜明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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