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能否被认定为借贷,分手后又是否需要还款呢?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男女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林某偿还余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
余某诉称,其与林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相识期间,林某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他借钱,他总共出借给林某50000元。2021年7月27日,林某向余某出具了借条,载明向余某借到现金人民币50000元,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还清。余某认为,现借款期限早已到期,但是林某却对清偿借款事宜一拖再拖,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林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条系胁迫下订立。她称二人曾为情侣关系,这些钱款并不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所借,而是在双方恋爱期间余某资助她的生活费,当时余某也告知了这些钱不用还,但二人分手后,受余某威胁,她才出具借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向余某借款的事实,由余某提交的借条原件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基本证据予以印证,且林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虽其称借条系胁迫下订立,但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偿还余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热恋期间情侣双方往往不会计较利益得失,而一旦感情破裂,就容易开始计较,随之产生经济纠纷。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针对恋爱期间的借款留存必要的证据,避免恋爱关系结束后产生新的债务纠纷。
通讯员:刘佳荣
编辑:朱绮辉
审核:林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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