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留下录音遗嘱,为何被认定无效?

掌上梅州讯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法律意识提高,越来越多老人选择使用手机录音录像订立遗嘱。近日,平远法院在审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认定一份录音遗嘱无效,判决诉争遗产应当根据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据了解,张母去世后,张氏兄妹因遗产分割产生分歧。小儿子张三拿出张母留下的录音遗嘱,内容提及房屋全部由张三继承,但其余子女对此并不认可。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对张母生前的遗产按照老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录音系原告张三自行录制,其提供的口述录音纸质材料中,执笔人、见证人宋某、巫某、丘某都是原告的朋友,系属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满足《民法典》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故从形式上看,该录音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综上,原告提交的录音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被继承人张母的遗产应当根据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涉案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同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至少两名与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满足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具有见证能力,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梅州日报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刘佳荣

编辑:朱绮辉

审核: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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