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花呗转借他人,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掌上梅州讯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那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他人的行为,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平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

据了解,冯某与莫某为朋友关系。某日,冯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莫某提出借款,并以扫码点单店主的身份向莫某出示收款码,莫某于当天凌晨通过花呗扫码方式向冯某支付9000元。同时,冯某向莫某出具借条,约定冯某应在当天晚上9点之前还清9000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冯某逾期未能还款,莫某为此诉至平远法院,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莫某向被告冯某支付的借款本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以支付宝花呗扫码支付的方式支付出借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冯某应当返还原告出借的借款本金9000元。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该案件已经生效。

梅州日报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曾冬梅

编辑:朱绮辉

审核: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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