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垫付费用能否得到返还?

掌上梅州讯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为及时对伤者进行救治,司机为伤者垫付医疗费、营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垫付费用能否得到返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垫付费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认定该垫付款应返还。

2022年12月18日,原告刘某驾驶货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住院,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为王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10027.8元,并花费车辆维修费4715元。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称因王某不肯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其没有在保险理赔处签字,因而无法向刘某提供相应的保险理赔。为维护自身利益,刘某遂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平远法院。

平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其支付,不足部分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责任赔付。经核定,王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为7969.46元,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而刘某已先行垫付,且垫付金额已超过王某实际损失。因本案事故中被告王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故车辆维修费应由王某承担60%的责任,剩余款项应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损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应向刘某返还垫付款2058.34元,并向其赔付车辆损失费2829元;保险公司应向刘某返还7969.46元,并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886元。

梅州日报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刘佳荣

编辑:朱绮辉

审核:林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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