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需担责!兴宁市检察院这场围屋听证会“声”入人心

掌上梅州讯 近日,兴宁市检察院召开围屋听证会,依法对非法狩猎的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向林业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非法狩猎须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1月至2023年期间,陈某在无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使用气枪非法猎杀黑水鸡18只,以及斑鸠、夜鹭、翠鸟各1只,并购买白胸苦恶鸟活体宰杀、腊干,共计价值人民币7300元。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司法鉴定,黑水鸡、斑鸠、夜鹭、翠鸟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24年7月16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更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保证从今以后严格守法,不再做违法的事情。”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300元,并在梅州市级媒体上刊登致歉信,兴宁市检察院拟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及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

召开听证会进行现场普法

办理一案、警示一片。为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兴宁市检察院在案发村召开围屋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森林公安民警、村委干部等参加,介绍基本案情,说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听证员经评议后,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检察官趁机就地开展现场普法,通过陈列展板、发放宣传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向村民介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倡议大家积极保护野生动物,自觉杜绝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我将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给邻里乡亲普法宣传。”听证会后,陈某真诚悔罪,积极参加环境整治、法治宣传等公益活动,累计完成社会公益服务24小时,表现良好,后兴宁市检察院经综合考虑陈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与陈某达成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对该案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终结审查处理。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为确保罚当其责,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闭环治理,兴宁市检察院对该案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审查,发现陈某行为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遂将陈某移交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罚。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兴检宣

编辑:黄炜明

审核:梁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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