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话劝导”文明停车!梅江公安持续整治违停乱象守护道路畅通

10月20日15时许,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管大队民警在梅江区美苑路至团结路路段,使用喊话器对周边违停车辆开展劝导,提醒车主及时挪车。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群众出行体验,连日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持续开展车辆违停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柔性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市民群众树立文明停车意识,有效规范辖区道路交通秩序。

整治期间,交管大队坚持靶向管控、精准治乱,聚焦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农贸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采取“加密巡查+定点值守+动态整治”三位一体管控模式,重点查处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

整治现场,执勤交警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乱停乱放车辆的驾驶人进行隔空喊话,提醒驾驶人尽快驶离,当场告知违法停车的危害与影响,督促驾驶人立即纠正、驶离现场;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停车辆,交警现场拍照取证,依法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让驾驶人切实认识到违法停车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在喊话劝导的同时,执勤交警也向过往群众、沿街商户宣讲乱停乱放车辆扰乱道路通行秩序、堵塞应急通道的危害,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停车规定,养成文明停车的良好习惯。

下一步,梅江公安将常态化开展违停乱象整治工作,坚持巡查劝导不松懈,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平安、道路畅通有序。

在此呼吁广大驾驶人

请按道路标线

规范停车、文明停车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不驶离

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拖移车辆

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共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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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子莹 郑秀格(实习)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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