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又“顺手牵羊”盗窃摩托车,“二进宫”!

掌上梅州讯  “我的摩托车就在店门口放着,我只是进店买个东西,摩托车就被偷走了”。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摩托车连续失窃的刑事案件。

记者从平远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曾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以后,为满足自身花销,又滋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2024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途经梅县区某酒店门口,发现一摩托车未上锁,便心生一计,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摩托车以直接推走的方式盗走。同日,其经过某修理店时,又见一辆女装摩托车插有钥匙,也趁机以直接骑走的方式盗走。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以同样“顺手牵羊”的方式在梅州各地流窜作案,盗走摩托车6辆(价值11405.34元)及其他财物16170元。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平远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300元,上缴国库,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款项21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偷盗摩托车的现象屡禁不止。被告人多为累犯且习惯在附近地方流窜作案。为保护您和他人的财物安全,摩托车应停放在正规车库或有专人看管、安装监控的停车区域,驾驶人离开车辆时务必上锁,有条件的可以加装电子报警器、GPS追踪等防盗设备,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被盗,应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李祎玮

编辑:罗欢欢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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