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服务发展两不误! 梅州税务20项措施力挺战“疫”,干货满满

掌上梅州讯 今日,记者从我市税务局了解到,税务部门坚持疫情防控和服务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根据“高效、实用、简明”的要求迅速研究梳理出20项政策,高效对接落实广东“税务十条”。据了解,上述20项政策涵盖医疗救治、物资供应、公益捐赠、优化服务等6大方面内容,为全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精准的税务支持。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税务部门将持续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企业沟通,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实际困难的基础上精准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做到“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扣除就扣除”。

20项措施简明实用,干货满满:

一、精准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扩大生产,让疫情防控最前线装备供应充足

(一)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充分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征即退,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精准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救治,着力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治

(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六)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政府给予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三、精准支持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

(八)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四、精准支持公益捐赠,鼓励纳税人捐献爱心支持疫情防控

(九)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一)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不征增值税。

(十三)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五、精准支持受影响行业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帮扶纳税人缴费人共渡难关

(十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十五)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十六)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十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物业持有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六、精准支持优化办税服务,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十八)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和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材料缺失或者有误的,按规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成立税务专业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提供专人专岗、专职专责、实时响应涉税服务需求。

(二十)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积极推广应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对必须到办税厅现场办理业务的,做到“急事即办+主动预约+合理引导”相结合,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分时分批错峰办理。

本报记者:张怡

通讯员:吴敏 曾文

编辑: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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