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击行动!梅州打击违法售卖野生动物行为

掌上梅州讯  22日,市林业局组织森林公安民警在梅州城区开展打击违法售卖野生动物行为的突击行动,严厉查处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署。

检查人员深入到市场、酒楼饭馆等重点区域开展摸排检查,打击违法售卖野生动物行为。(廖立 摄)

检查人员深入到市场、酒楼饭馆等重点区域开展摸排检查,规范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严格核实合法来源。此次行动共检查了50多家酒楼饭店或市场,发放了100多份宣传图册,向商户阐明了非法收购、出售、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并要求其做好清洁、消毒等防控措施,全面提高野生动物疫情防控能力。此次突击检查行动,未发现非法收购、出售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年来,我市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力度持续增强,成功破获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及违法犯罪人员。“相关违法人员依法被判处刑期并处罚金,吞下了违法的苦果。”市林业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接下来,全市林业部门将持续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威慑力,加强巡逻值守,落实专人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的联防联控工作。

针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形势,市林业部门提醒广大群众,请远离野生动物,不捡拾、不接触、不食用野生动物,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等异常现象及时向当地林业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反映。

违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

一、刑事责任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6条、151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行政责任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物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没收猎捕工具,有猎物的没收猎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物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新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的四种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梅州市查处野生动物案件案例

案例一:

饶X非法收购珍贵、频危野生动物案

2010年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在梅江区江北某住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大量保护野生动物。据查,该批野生动物是由于饶X受利益驱使,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继而出售牟利的。经市林业局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技术人员对查获的物种进行了鉴定,确认其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头鹞4只,其余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饶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0年2月9日犯罪嫌疑人饶X投案自首,被市公安森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0年6月17日,被告人饶X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

丘X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2年7月26日下午3时左右,蕉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蕉城镇溪峰路附近巡查时发现,一家香烛店门前有人正在宰杀一条大蛇。经调查,该大蛇是丘X6年前,以300多元从别人手中买来的,

一直当“宠物”饲养。由于大蛇已长到2.76米长、20斤重,担心其会伤害到刚出生的小孩,便将它宰杀,不料被森林公安逮个正着。 经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技术工程人员鉴定,被杀害的大蛇为蟒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丘X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41条第1款 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3年1月20日,蕉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丘X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

刘X非法收购“三有”野生动物案

2013年11月7日,梅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开展野生动物专项行动时,在梅州城区X山庄厨房冰柜查获鸟类死体26只,经梅州市林业局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技术人员对缴获的物种进行鉴定,鸟类死体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斑鸠。山庄老板刘X对违法收购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梅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X山庄老板刘X非法收购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罚款1万元的处理。

案例四:

非法猎捕“毛鸡”两嫌疑人被判刑

2015年7月28日17时30分,平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群众报案称:“在平远县石正镇石正圩附近有人非法猎捕大量野生动物”的警情后,迅速组织办案民警前往现场调查,并在犯罪嫌疑人凌X、孙X临时住所查获疑似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鸦鹃活体14只,疑似小鸦鹃标本2只。经聘请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技术人员鉴定,上述活体鸟类14只、标本鸟类2只都是褐翅鸦鹃,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II类)。经讯问,凌X、孙X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其自2014年7月13日以来,先后多次在平远县石正镇山上非法猎捕褐翅鸦鹃等出售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1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捕杀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嫌疑人凌X、孙X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和五年。


本报首席记者:张柯

通讯员:廖立

编辑:张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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