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清明祭祖,勿让“烟火”变“祸火”

掌上梅州讯 清明节是我们缅怀先人、寄托哀思的传统节日,但因祭祀烧纸、燃香烛、放鞭炮等引发的森林火灾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损失,也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梅县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近期办理的吴某某失火罪一案,提醒广大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筑牢森林防火安全防线,以文明祭祀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安全。

案发当天,吴某某与家人一起到山场扫墓祭祖。吴某某在坟地前的水泥台阶处点燃鞭炮。不料,被点燃的鞭炮弹跳至旁边的杂草堆中,杂草堆被引燃后山火迅速蔓延。吴某某等人采取措施进行扑救,但由于风力较大无法及时扑灭,造成火灾涉及林地总面积91亩。

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责令其赔偿复绿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共计19万余元,以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普法

失火罪是什么?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火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切勿让“思故”酿成“事故”,从而触犯法律红线,惹来刑事“祸”端;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倡导鲜花祭祀、绿色追思,不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墓地,切实增强安全意识,筑牢森林防火安全防线,以文明祭祀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安全。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黄恩宜

编辑:张晓珊

审核:黄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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